一、新员工(新教职工)聘用准则
1、不聘用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任何申请者必须经办公室面试,有关部门主管考核,并得到园长的批准后方可就职。
3、受聘的申请者必须在报到之日向办公室提交以下个人资料的原件核对,并提交一份员工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存档:
(1)2张大一寸近6个月内所拍摄的全面部免冠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登记簿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流动人口需提供暂住证;
(6)外出务工证、待业证或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7)防疫站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二、体格检查
1、在被正式聘用以前,所有的员工(教职工)必须到指定的卫生部门接受全面的体格检查,并递交健康证给幼儿园办公室。幼儿园聘用的员工(教职工)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要求的身体健康标准。
2、员工(教职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以保证整体的健康状况。若员工(教职工)患了传染性疾病,将被暂时停职接受治疗,痊愈后重新上岗。
三、人事变动
1、若员工(教职工)提出调职要求,必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主管初审,再由园长审批。
2、员工(教职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原合同条款并没有违法,经答复不同意变更的,员工(教职工)应继续履行原合同。拒不履行则按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四、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教职工)可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因员工(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幼儿园经营需要而对其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当服从。不服从安排则按本手册第六章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五、在职期间不得有其它兼职(特别是微商)。违反将会依据其事件严重性程度受到警告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个人情况变更
员工(教职工)入职时应向幼儿园提供本人的通讯地址,身份证,住址,电话号码,婚姻及家庭状况,学术,专业职称等资料,为使幼儿园存有员工(教职工)的最新资料,员工(教职工)后有关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必须在7天内书面通知办公室,否则视为没有变更。幼儿园向员工(教职工)发出的任何书面资料(如:通知、信函、文件等)一旦按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员工(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