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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别为了安全,限制孩子的活动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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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一某儿童园是一家公立幼儿,日常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但是在一次组织小朋友们春游时,还是发生了意外:小朋友们乘坐的一辆包租的旅游车发生了车祸。导致2名儿童受重伤。由于幼儿存在过错,为此付出了高额的赔偿金。结果从那以后,为避免意外事件的再次发生,幼儿决定减少儿童的户外活动和游戏的时间,索性把儿童整天闷在课室。

  这种做法倒是保险了,可是否合法呢?
  【评析】

  本案涉及儿童法律权利的保障问题。

  幼儿应向儿童提供规范、安全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不能因为担心出意外就限制或减少孩子们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幼儿不得以安全为理由,减少和限制孩子们的活动。

  《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权利还做了如下规定: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1 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12)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

  (15)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16)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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