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该安全中,因双方在责任的分担及赔偿数额方面各持己见,主持调解未成。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刘某是在入园期间从幼儿的高低床的铺摔下致伤。刘某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所致,被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幼儿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1500余元,医药费26000余元,门诊治疗费2000余元,营养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0000余元。
说法
该案件反映了当前幼儿管理工作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幼儿寝室高低床的使用及安全管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存在又与一些幼儿一味扩大招生规模以及班额超标有着密切的联系。
⊙欢迎关注“学前教育网”、“园长”微信公众号。
⊙欢迎分享、转载,转发请勿做任何修改,包括本声明。
⊙版权声明:文章源于网络,《德育报·学前教育》编辑整理,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分享到手机/微信/QQ
学前教育网微信公众号
333美丽童话公众号
《德育报·学前教育》QQ公众号
幼教圈QQ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