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5月的一天,某市儿童园小(1)班的小朋友如往常一样在教室里上音乐课。突然,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破门而入,教师和孩子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该名男子便从衣兜里拿出一把匕首迅速将教师胁持,孩子们吓得缩成一团,有的还哇哇大哭起来。慌乱之中,该名男子一
脚蹋到了离他最近的一位坐在前排小朋友的脸上,正好踢在鼻子上,当时鲜血直流。面对紧急情况,园方迅速报警,警方立即赶采并制服了该名男子。原来该名男子正在逃避警方的追捕,情急之下,他跳墙闯入了该幼儿。幼儿教师随即将受伤的孩子送往送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孩子家长,但经医院诊断,孩子的鼻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等3000多元。孩子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幼儿期间发生的伤害,故要求幼儿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的处瑾有问题吗?在这种情况下,幼儿是否要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法律责任的免除问题。
法律责任的免除,主要是指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学校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免责的法定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本案中,该幼儿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突遇歹徒为逃避警方追捕而跳墙入园行凶,由此造成儿童的伤害,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果在本案中,幼儿的安全保卫制度有明显疏漏,是由于门卫失职,而导致歹徒乘虚而入,幼儿则应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幼儿日常的管理并无疏漏之处,而且也无法预见这种突发性的伤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免除责任的情形,因此受伤儿童的家长要求幼儿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在事件发生后,幼儿及时报警,并将受伤儿童送往医院,而且及时通知家长,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处理无任何不当。儿童家长应依法向肇事者,即那位男子要求损害赔偿。
【建议】
(1)发生紧急情况时,幼儿应立即报警,并尽快通知儿童家长,尽最大可能保护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