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付宏6岁,是儿童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年前,其父母因意外事故先后去世。父母生前经营一家私营企业,死后给付宏留有遗产10万余元。在付宏当地的亲属中,适合 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叔叔,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付宏的叔叔作为他的监护人。付宏还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舅舅。在付宏父母死后的第二年,也调回原籍工作。不久。舅舅发现付宏的叔叔已经动用了付宏从父母那儿继承的10万元钱,用来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不仅亏了本。还欠了一屁股的债,致使连付宏在幼儿的托儿费都不能按时交付。舅舅认为付宏的父母留下的遗产是用于付宏的生活和教育的。可是如今却由于叔叔的挪用而导致其生活和教育费的拮据,因此提出要接替叔叔担任付宏的监护人。二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两个都是孩子的亲人,都说是为了孩子好,法院该怎么判决呢?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付宏的叔叔未能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付宏继承的10万元是他的个人财产,他的叔叔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叔叔对付宏的生活尽到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用付宏的钱自己去做生意,侵害了付宏的财产权,且生意失败,给付宏的财产带来损失。因此,付宏的叔叔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付宏的舅舅作为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已回到原籍工作,又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在他的叔叔出现侵害付宏权益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所以法院判决结果是:付宏的叔叔须将其管理的10万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常花费外,全部返还付宏;裁定改由付宏的舅舅担任付宏的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