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朋友林力和赵军在同一所儿童园上学。一天两人在下课后玩闹时,赵军抓起地上的一块小石头扔向林力,结果打中了林力的眼睛。教师发现后立即将林力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林力右眼失明,耍换装假眼,需治疗费、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赵军的父母在外地工作,他由父母委托寄住在姑妈家。父母与姑妈之间订有委托协议,约定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对赵军的一切行为均由其姑妈负责。
林力的父亲先向赵军的姑妈要求赔偿。结果姑妈在已支付了1万元后,表示实在无力再承担医疗费。于是林父又找到幼儿,要求幼儿承担其余的医疗费用。
此案中剩余的医疗费是否应由幼儿来承担7
【评析】
本案涉及儿童的过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在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及幼儿三方之间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幼儿、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给予赔偿的规定,幼儿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本案中幼儿在林力小朋友的伤害问题上,既无过错,亦无过失,而且在事发之后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姑妈,完全履行了其法定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不仅幼儿,赵军的姑妈在本案中也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赵军的父母承担。因为,赵军虽寄养在姑妈家,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的监护人,其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在民法中,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可以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也可以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委托监护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一旦成立,受托人即负有依约定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委托人负有依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和报酬的义务。但上述所有规定都没有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受托人毕竟不是监护人,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监护的人之间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或拒不承担责任。 l
因此,本案中,对赵军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林立的全部损失的,不该是幼儿,也不该是赵军的姑妈,而应该是他的父母。
【建议】
(1)作为幼儿应清楚了解儿童的监护状况。
(2)儿童家长不能把所有在幼儿发生的儿童伤害事故都归由幼儿负责,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应分清法律责任,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