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儿童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教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本学期新购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儿童玩滑梯。同时幼儿已与玩具生产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索赔。但幼儿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产商、销售商索赔。至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
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还是向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
【评析】
本案是关于儿童在幼儿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对幼儿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
事故中,幼儿虽及时发现了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得力之处:
(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儿童进入危险区;
(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儿童的认知发展能力,对儿童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3)在户外活动时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儿童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没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以上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幼儿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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