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儿童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教师柳陶由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儿童床上睡着了。儿童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教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教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
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江海的家长同时将幼儿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儿童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由于教师失职而导致发生儿童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造成这起儿童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值日教师柳陶在执行职务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程,存在过错。不过责任应该向幼儿追究,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是教师柳陶违反儿童保育的工作要求,没有认真履行看管、照料儿童睡眠的职责,直接导致江海小朋友人身受到伤害,但由于她是代表幼儿履行照料儿童责任,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幼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此外,根据《幼儿管理条例》、《幼儿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儿童伤害事故,可根据法律或幼儿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负责人作出行政制裁,因此可以对教师柳陶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应要求教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儿童在其视线范围和安全范围内活动,履行好保护儿童职责。
(2)教师须明确各教育、保育工作环节的安全规程,园方要加强对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