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拔苗助长 (刘勋)
学前教育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学前教育的成功则莫衷一是、众说纷纭。
很多地方颁布的学前教育条例普遍缺乏对学前教育内容的规定,仅在教育部门1989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出现有关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当前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十分普遍,拔苗助长的趋势令人担忧。
一些家长有着浓厚的“神童”情结或“人生起跑线”错觉,认为孩子掌握越多逻辑性、记忆性的知识就越成功,但是拔苗助长容易挫伤孩子的学习积极性。以游戏为基本内容的学前教育符合幼儿成长基本规律,对性格、习惯、情商的培养意义重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广泛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破除家长的错误观念。
《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学前教育内容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希望学前教育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能够制定统一教学大纲,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让幼儿教育机构拥有适当自主权。教学大纲应吸取幼教先进国家的经验,将教学重点放在幼儿的良好习惯养成、性格意志磨炼上,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再完善的法律也要依靠有效监督方能落实到位,幼教机构的逐利冲动和家长不切实际的期望,都可能让学前教育偏离客观规律,教育执法部门必须严格统一执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拔苗助长。还要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监督学前教育。
补齐师资匮乏短板(徐清)
2015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学前教育专题评估报告》显示,我国专科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占比较低;有幼教资格证的仅50%左右;无证教师约30%,农村地区更高达44%。有教师之名却无相应资质、待遇低、流动性大,催生了屡见不鲜的儿童伤害事件。
目前,仅有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文件对学前教育的教师资质、教师配备、培训及待遇等作出规定。由于规定效力等级较低,内容多是指导性条款,操作性不强,使得教师成为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短板”。
制定学前教育法应当从吸引、发展、留住好教师入手,依法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首先,加大编制保障力度,尽快缓解幼儿教师短缺的问题。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为主的工资保障机制,给予教师上升通道和相应待遇,鼓励和吸引更多人从事幼教工作。其次,为编外幼儿教师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明确编外教师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工资标准。可以将发放幼儿教育券、幼儿助学券等做法纳入立法,绩效工资由幼儿园凭收到的教育券、助学券到政府部门兑换经费发放。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收费管理,多渠道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公平教育。最后,规范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培养培训和责任追究,确保幼教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严肃处理幼儿教师侵害儿童权益、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提优汰劣。
须破解几个问题(黄磊)
作为专门法,学前教育立法过程中首先要破解以下几个基础性问题。
其一,公立幼儿园与私立幼儿园、城市幼儿园与乡村幼儿园之间,师资力量配置、资金配套、硬件设施的人财物不均状况亟须转变,如何实现资源流转,显然还有待于立法进行导向性倾斜。
其二,无论是配餐的营养标准、幼儿人均场地面积、保育员与幼儿比例,还是体育、音乐各项设施数量,无论是水电火等安全隐患排查还是玩具、场所的有毒有害物品检测,都有待立法规范。
其三,多地曝出的幼儿园虐童案令人心悸,虽然刑法修正案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纳入犯罪主体范围,然而未雨绸缪更为重要。相应的惩戒机制应予前置,对于出现过虐待行为的人员,应建立终身职业禁入机制,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
其四,仅依靠地方财政鲜难支撑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应通过立法规范指导,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
其五,幼师资格及职业晋级以及配套的薪资体系有待规范构建,以期稳定幼师队伍,为该领域人才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