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扬州女童遇害,到珠海男童被铁链拴行,再到河南平舆多名小孩当街被砍,一幕幕儿童被害、被虐、被砍的悲惨景象,呈现在世人面前,不断刺激着众人的神经。有人愤慨之,有人迁怒之,有人则已麻木。类似事件一二再、再二三地重复上演,众人除了广泛“吐槽”,情绪化反应之外,好像没有实质性的措施去应对。往往激愤之后,下一桩儿童受害事件又在暗中潜藏。
难道频频发生的儿童受害事件,还不能引起我们极大的反省吗?如果这些事件不能引起我们对儿童生存环境,尤其是儿童保护机制的系统性反思,并进行认真的改革,那么我们的大众很可能在重复发生的儿童受害事件中变得麻木,或者丧失理性,将不满的情绪洒向相关部门。
我想,儿童受伤害不能仅仅停留在嫌疑人被绳之以法,当事人被批评教育上,还应该更深层地考虑,更系统的反省。
因为在一些法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一旦发生儿童恶性受害事件,往往能促成国家对儿童保护机制不足的系统性反思,并进行政策、立法层面的改革与完善。如1994年美国女孩梅根遭性侵致死,直接促使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97年日本神户市发生两名儿童被害的酒鬼蔷薇事件,则推动了日本《少年法》的修改。如此等等。
相比之下,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显得相对滞后,没能跟上事件发生的步伐。往往事件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却没有半点修改的迹象,这又为下一桩儿童受害事件埋下了隐患。虽然目前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初具规模。然而,其缺陷也很明显,立法理念的落后、立法技术的粗糙、立法形式的分散及立法内容的空白等等,都需要我们根据不断发生的儿童伤害事件去更新、去完善、去修改。只有这样,我们的儿童才能在法律上得到切实保护。
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必将是弱者的权利,尤其是儿童,得到切实的保护;相反,一个法治不够健全的社会,弱者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这也许就是法治相对完善的国家给我们的启示吧!
除此,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更需要一套能够切实执行义务的体系,需要有一套保护系统安全网。迄今已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芬兰、瑞士、日本、韩国等27个国家设立了救助儿童组织。其中,英美等国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设立了一套明确的系统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规定义务举报人、举报途径和程度认定,到调查事实与儿童安置,均有法可依,责罚分明。由此可见,我们在这一方面也是有欠缺的。
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权利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仅靠政府,仅靠既有的法律框架,还远远不够。因为不管我们的政府多么强大,也有法律难以触及的地方,即便法律再完善,也没法保证所有的角落都被正义之光照耀。这就需要大量非政府组织,甚至全社会的民众积极参与进来,行动起来。我们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这需要进一步发扬。尤其在弘扬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每个人都有关爱儿童、保护儿童的义务。可以说,保护儿童,人人有责。关爱儿童,人人有份。
(作者为哲学博士,教育学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