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的《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这一规定将自4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规定,各级政府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以政府主导为主,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山东省明确划分了省、县、乡镇政府所承担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省、设区的市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山东省还规定,民办幼儿园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职称评审、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