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进行修改说明。幼儿园拒不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的,或将受到重罚,不仅要限期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处分。
针对目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的残疾幼儿入学困难,安徽省在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并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和帮助。
安徽省提出,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合残疾幼儿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复提供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若违反规定,拒不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草案修改稿还指出,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修改稿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同时,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视频监控等设施。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幼儿园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