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原的姐姐很想念弟弟,在家一直看弟弟照片。
10岁女童摔婴引刑责年龄之争
专家建议启动调研以确定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是否提前
上月底,重庆市长寿区被10岁女童李某某摔打重伤的1岁男婴原原,在顺利进行开颅手术后从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逐渐进入功能康复治疗阶段。
在这个好消息背后,整个事情的进展却远未到尘埃落定之时,虽然警方不予立案侦查,原原状告女童及其父母和物业公司的民事索赔案件却已获得法院受理。
事件本身的热度似乎正在消减,但围绕“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的争论还远未结束。
“恐怖”的视频
有网民指责摔婴女童罪大恶极,称其为“恶魔”,要求严惩
去年12月4日夜里11点多,重庆卫视一档节目在网上流传开来,内容是一段拍摄于11月25日下午的小区监控视频:一个看上去十来岁的女童,在电梯内摔打、猛踢一个1岁多的男婴,在电梯升至25层后,女童将男婴扔出电梯,随后又拖着孩子消失在监控盲区。
男婴随后被发现满身是血躺在楼下,之后警方证实,是当事女童将男婴抱至家中阳台栏杆上玩耍,致男婴从25楼坠下。
愤怒的舆论在第二天席卷各大媒体、网络,有网民指责这名女童罪大恶极,称其为“恶魔”,要求严惩。就在人们满心期待警方能伸张正义时,却传来了警方不予立案的消息。据称,这名女童年仅10岁,还是一名小学生,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
有媒体报道称,当事女童在事发后随其母亲去了新疆,警方未有阻拦。
12月20日,摔婴女童的父亲李某通过央视新闻公开了女儿的道歉信,信的大致内容为:“我是李某某。那天我不该打小弟弟。在家里和小弟弟玩耍时狗狗叫了,小弟弟掉下去了。让叔叔阿姨伤心了,请叔叔阿姨原谅。”李某在道歉信上添加了几句话:“我作为父亲,我感到很意外。我们全家人都感觉很内疚,请对方谅解。”
这封迟来的道歉信并未获得众多网友谅解。
“没有任何惩罚,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种可怕的恶行就这么处理真的可以吗?”有网民愤怒质问,另有网民开始反思追问当事女童的家庭环境、父母教育等问题。刑责年龄是否该降低再次成了网络上讨论的热门话题。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刑责年龄之争
犯罪心理学家表示,12.2岁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13~14岁则为不良行为发生高频区
据了解,根据儿童生理发育及认知能力状况等,国际惯例大都采用14岁为最低刑责年龄,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也将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事实上,自2003年至今,每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恶性伤害他人事件,几乎都会引发关于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的争论。近些年来,随着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刑责年龄之争也越来越引发关注。
去年11月下旬,由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介绍,在发生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中,14~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在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她同时透露,根据最新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中,83.6%为共同犯罪。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系教授李玫瑾表示,12.2岁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13~14岁则为不良行为发生高频区。
要不要降低刑责年龄?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是上世纪70年代颁布的,其后虽然历经修改,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部分都没有变动。从刑法颁布至今,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法律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但另一种观点却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非是一剂良药。“据我了解,业界大部分人都不赞同降低刑责年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进了监狱,是被改造的可能性大,还是被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大?
他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仅仅依赖刑法的惩罚难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法律不是针对个别特殊现象制定的,而是讲究一个平均值、普遍性。”
孩子犯罪谁之过
法学专家表示,至少该让天下父母知道,“孩子犯罪,是会导致父母倾家荡产的。”
“如果要降低刑责年龄,就必须有大量的数据来证明未成年人认知自己行为能力提前,如果提前,具体是提前了多少岁,等等。”洪道德表示,这个绝对不能根据个案,而是大量数据普查测评得来的。
洪道德认为,上述调查也不应只是为期一年,而是应持续若干年,“比如说现在的14岁的未成年人、明年的14岁、后年的14岁,至少得有个3-5年的调查才行。这个调查也绝不应该仅仅由搞法律的人来进行,这是一个卫生问题、一个心理问题。”他表示,根据调查可以判断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是不是真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提高、提前,如果确实提前,那就应该实事求是地把刑责年龄降低。
“如果要降低刑责年龄,现在已经可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洪道德表示,类似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总量加起来相当惊人,政府应对此给予一个回应,不应该以个别案例、不具普遍性为由不作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卫跃宁也表示,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现在已经到了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
在刑责年龄降低尚不可行时,重庆受伤男婴该由谁来负责?
“孩子犯罪,父母责无旁贷是第一责任人,一定要承担最严格的民事责任。”洪道德说,社会目前对未成年人危害性行为的认识不够全面,受罪责自负的影响,认为孩子犯罪跟监护人没有关系,这是过去的一个认识缺陷。
“事实上,孩子犯罪,父母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洪道德说,法律在追究民事责任方面不能手软。
在他看来,10岁女童摔打男婴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就表现得很软。洪道德认为,10岁女童给另一个孩子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这是客观事实,也是必须要解决的,“把另一个孩子伤害成这样,父母孩子都该干吗干吗去,等于给社会做了一个非常坏的榜样,会造成恶性循环。”
洪道德表示,至少该让天下父母知道,“孩子犯罪,是会导致父母倾家荡产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谁有能力监护孩子
我国刑法早有规定,孩子做出危害性行为后,首先是交由父母进行管教,父母没有管教能力的,由政府收容管教。不过专家表示,这还远远不够
重庆摔婴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报道称,摔婴女童的父亲李某称自己和妻子平常打骂女儿,“对其性格有影响。”尽管后来李某又否认自己打骂女儿,但舆论仍普遍认为10岁女童的举动与家庭教育不无关系。
尽管12月20日,李某通过央视新闻公布了女儿手写的道歉信,但据报道称,李某一家人至今未去医院看望重伤男婴原原,只通过派出所支付7.8万元医药费。
“金钱上欠缺可以理解,但道义上的欠缺令人费解。”洪道德说,在他看来,重庆摔打男婴的10岁女童,其父母已不具备对孩子承担监护责任的能力,“父母没有社会责任感,这让孩子也很漠视。”
洪道德说,刑法虽然早有规定,孩子做出危害性行为后,首先是交由父母进行管教,父母没有管教能力的,由政府来进行收容管教,“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刑法在这方面应进行修改完善。”
他认为,孩子做出危害性行为,就是父母教育不够、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交给父母,父母有没有监管能力,不应该由父母来声称,而是应该由政府或第三方对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整体评估和评价,即使父母想要管也不能把孩子再给父母。
洪道德说,过去政府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政府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但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来,“不应该由孩子的父母来说有没有监管能力,而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来评定其监护能力,如果父母教育失当,不具备监护能力,应剥夺其监护权。”
洪道德认为,犯罪的孩子和父母双方都应该进行教育,孩子交给收容教育部门,父母则可纳入现行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来接受教育,“只有双方都达到了重新在一起的条件以后,政府才应该解除收容教育,让他们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链接国外刑责年龄最低只有7岁
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标准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在那些认同须为少年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概念的法律系统中,须负刑事责任的起首年龄不可定得太低,因为要顾及该年龄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目前,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国家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英国是10岁,墨西哥为9周岁,瑞士低至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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