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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2014-01-13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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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2013年12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回复长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大代表称“完全赞成”。2014年1月2日,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因嫖宿幼女,被当地

原标题: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2013年12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回复长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大代表称“完全赞成”。

  2014年1月2日,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因嫖宿幼女,被当地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邛崃检方此举引起广泛争议,但它其实是在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严格限制适用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使用率”也是极低的。

  在司法实践中,少用、慎用嫖宿幼女罪正成为趋势。中青舆情监测室对网络舆论的抽样分析也显示,有约四成网民认为,单纯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加大对性侵幼女犯罪的惩戒力度更加迫切。

  嫖宿幼女被诉强奸受瞩目

  据《成都商报》等媒体报道,今年40出头的杨某庆、杨某忠曾在嫖宿过程中,与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1月2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两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据媒体报道称,此前对嫖宿幼女行为还没有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例。因是“全国首例”,此案点燃了公众讨论的热情。

  嫖宿幼女行为被诉强奸罪为何备受瞩目?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从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到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官员性侵幼女案件,使嫖宿幼女罪长期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在不少公众看来,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法律后门”。

  因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是在纵容犯罪。”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一直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坚定推动者。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在其2013年3月4日一份题为《关于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中,她就主张《刑法》取消此罪名,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孙晓梅的理由是:“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关爱和帮助”,而且,“即便有些幼女性主动导致嫖宿事件发生,也不该归咎于幼女。社会公共服务不均等是导致幼女参与性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刑法》应对遭受性侵害的幼女给予更多救助,严惩侵害方。”

  就是这份提案,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完全赞成”的答复,一度引发网民“点赞潮”。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那份题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写道:“对于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我们完全赞成。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第3939号建议正是孙晓梅的那份《关于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

  此前,围绕嫖宿幼女罪的几轮争论,最高法乃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几次表态,均很含糊。“虽然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但最高法此次明确表态,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议题向提起法律修正案的目标更进了一步。”孙晓梅说。四川邛崃检方之举,似乎透出“实质性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味道。

  按强奸罪起诉嫖宿幼女行为于法有据吗

  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了2000条网民意见显示,对于邛崃检方的做法,尽管有近七成网民“点赞”,但也有声音质疑四川邛崃检方“不依法办事”。

  律师钟少梅就在其博文中质疑,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曾被正式告知其嫖宿对象为13岁的幼女,两人均表示“我给钱就是”,并且事后履行了给钱的承诺。“这显而易见是典型的嫖宿幼女行为,应构成嫖宿幼女罪。”

  钟少梅认为,虽然检察官对这类恶性事件深恶痛绝,但嫖宿幼女罪毕竟没有正式废除,检方“脱离现有的法律框架,……自行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适用,实质上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邛崃检方如此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邛崃检方此举并非“自创”。2013年10月底,最高法已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意见》。《意见》严格限制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邛崃检方此举,正是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有评论分析认为,被害人离家出走后,因想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两名男子在明知其还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立废都是为了严惩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待全国人大的后续行动,但迄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孙晓梅提案的回复,则显得相对谨慎。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于2013年5月给孙晓梅的回复中,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单纯废除嫖宿幼女罪被该机构看来,“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该回复指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等以幼女为性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1991年时,嫖宿幼女行为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但实践中实际判处的案件比较少”,“效果很不理想”,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全程见证了这一罪名的“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997年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高铭暄说,“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加之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但十余年来,嫖宿幼女罪却成为遭公众非议最多的罪名之一。

  记者看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孙晓梅的回复,将当前嫖宿幼女罪的突出问题概括为两点:

  “一是与所谓‘处罚过轻’相比,更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二是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回复认为,当此类案件的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的,应属于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引起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

  存废之争背后的社会问题

  尽管嫖宿幼女罪饱受争议,但最高法给孙晓梅的回复中也透露,嫖宿幼女罪在实践中的“使用率”极低:“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一个案件。”

  四部门《意见》出台后,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这没能减少舆论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

  嫖宿幼女罪是否有“原罪”?一些媒体提供了另一种思考维度。比如凤凰新闻就曾于2013年底提出:频繁爆发的性侵幼女案让公众将矛头指向了嫖宿幼女罪,但“恶行”并非因嫖宿幼女罪而出,应不会因废除而止。更应思考的是,即使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幼女仍有许多未尽的工作。

  网民中反思的声音也在增长。中青舆情监测室的抽样分析显示,有39.5%的网民认为单纯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如何加大对性侵幼女案的惩戒力度更加迫切,即使这个罪名不废除,也不妨碍加大打击性侵幼童犯罪的力度。

  “现在强奸幼女案的刑期也在10年以下,最高法给孙晓梅的回复很好,个人觉得法条还要同步修改,将‘强奸幼女’单独作为加重情形,提升到10年以上去更合理。”腾讯微博网民“MicrappleCheng”的建议,吐露了不少网民的心声。

  法律界人士的建议,则更加多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如果暂时不能废除嫖宿幼女罪,不妨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打通”,选择两者中刑罚重的适用。“现在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他说,“建议适用嫖宿幼女罪刑罚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达到3~5次以上或者有极端情况的,则定强奸罪,相应刑罚更重。”因为“两种罪本来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刑法》还忽视了对幼男的保护。他建议,设立统一的性侵犯儿童罪。“在目前的司法格局下,猥亵儿童的行为在解释上是既包括性交行为,也包括性交以外的性侵犯行为。对男童实施性交行为,不能定强奸罪,更不可能定嫖宿幼女罪,目前只能定猥亵儿童罪,这就说明实际上按照现有立法,猥亵儿童罪本身它就包括猥亵行为,也包括了性交行为,由此造成猥亵概念的混乱。”王志祥说。

  此外,“设立性侵犯儿童罪,可以彰显儿童确实是没有性权利的,其作出的性承诺无效,这样就可以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王志祥表示。

  此外,对近年频发的官员、教师等人群性侵儿童案,孙晓梅在建议中提出,不要忽视其发生的社会背景:“我在近几年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中,很多都是来自农村的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这些孩子在童年时就没有享受到父母的温暖。”她写道,“尤其是不少省市在乡村实行撤并校政策,取消‘一师一校’,这导致孩子在没有监护人保护的情况下独自住校。一些不健康的性观念也很容易在这些孩子中传播、蔓延。”

  孙晓梅建议,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要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背后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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