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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受伤责任难划分 专家吁维权不可过激

2013-11-1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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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占多数的当代,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安全成长。可近期不断见诸报端的幼儿园内意外伤害事故,却让很多家长担忧,也引发了社会各...原标题:孩子幼儿园受伤责任难划分 专家吁维权不可过激漫画/高岳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占多数的当代,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安全成

原标题:孩子幼儿园受伤责任难划分 专家吁维权不可过激

漫画/高岳

  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占多数的当代,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安全成长。可近期不断见诸报端的幼儿园内意外伤害事故,却让很多家长担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内安全的新一轮关注。

  那么,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意外受到伤害,该由谁来为此负责?为了避免伤害发生,幼儿园、老师和家长又应该如何作为?

  □本报记者李松

  孩子园内受伤

  今年8月20日上午,正在上课的娜娜突然捂着眼睛大哭,老师赶紧上前询问。原来是同桌男孩从握笔器中拔出铅笔时,意外划伤了娜娜左眼。问明情况,老师立即带着娜娜到洗手间冲洗眼睛。可过了一会,娜娜仍然喊眼睛疼,经过医务室老师查看,觉得问题比较严重,老师便带着娜娜直奔儿研所就医。

  事后,同桌男孩的妈妈几次到家中看望,得到了娜娜家长的原谅,娜娜的奶奶也表示不再要求家长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幼儿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使得娜娜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冲突不断。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事发之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事隔大约两个小时才通知家长,且事故发生后也不主动关心病情,在赔偿问题上,又对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以没有依据为由予以拒绝。

  对此,园长付女士解释说,老师在发现娜娜受伤严重后便立即送医,而且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孩子休养期间,老师和园长也都曾带着水果、玩具到家中看望孩子。至于赔偿问题,因为认为因后续治疗还在继续,双方可先提出赔偿标准和意向,只是误工费、交通费、孩子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因没有赔偿先例,建议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可事件后续的发展却超出了大家的预料,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矛盾不断激化,以至于娜娜的奶奶对幼儿园园长、园医大打出手,受到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幼儿园随即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向娜娜发出了《退园通知单》,令其退园。

  如今,娜娜已被家人带回老家上学,但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还未得到解决。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因幼童之间发生伤害事件而引发家长与园方的纠纷,实践中并不罕见,诉诸法院更不在少数。

  责任如何划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家长和幼儿园对自身责任认识的不同,很可能引发纠纷,甚至激化矛盾。那么,发生在幼儿之间的校园伤害事件,幼儿园和伤害他人儿童的家长分别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责任比例又应如何分担呢?

  据了解,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到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解释说,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娜娜与幼儿园的纠纷中,涉及到的另一法律问题,便是在双方矛盾激化后,幼儿园采取了要求其退园的做法。那么,类似情况下幼儿园是否有权单方要求幼儿退园?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具体的程序?

  “学校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退园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入园合同的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刘凝认为,幼儿入园,园方与家长确立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可以单方面退园的条款,那么幼儿园就拥有了相关权利。但是园方要求退园时必须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充足理由,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例如通过邮寄通知书、由儿童监护人签字等方式解除合同关系等,具体的退园程序也要依据合同而定,如果未履行相应手续仍然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娜娜被退园中出现的“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刘凝律师解释说,由幼儿园设定的家长委员会其实主要是扮演了一个咨询机构的角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地位,通常情况下其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维权不可过激

  幼儿教育业内人士表示,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一方面,幼儿具有爱玩好动的天性,好奇心极强,经常做出一些出人意料的举动;另一方面,幼儿的思维和行动都还带有明显随意性,他们自控能力较差,又缺乏生活经验,还无法准确地判断周围环境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幼儿会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具有更强的保护责任。

  办理过大量校园伤害类案件的北京丰台法院法官王建中说,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方面是教育机构在安全监管上确实存在问题,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则在于部分受害学生家长的不恰当做法。例如,当遇到幼儿园拒绝担责,或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家长可以通过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过激言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对此,刘凝也指出,当儿童在幼儿园遭受到人身伤害时,家长也应该依法、理性、正当维权,不要采取“大闹”幼儿园等过激手段,否则不仅会使矛盾复杂化,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有理变为无理。对于被害人的家长来说,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起诉幼儿园或者加害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也可以要求由教育机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针对幼儿相互伤害事故多发、后果不可预料等特点,王建中法官建议,幼儿园应该履行好监护职责,看管好送到园内的儿童,在发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冷静面对,积极解决,防止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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