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区一所民营幼儿园的园长周女士,将在该幼儿园就读的5岁幼儿明明(化名)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后者支付学费1万余元。
周女士起诉称,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她把经营的一所民营幼儿园委托给何女士经营管理。2012年9月,明明的父亲刘先生向何女士交纳了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学费2万余元。今年1月,联营合同解除后,周女士多次向何女士索要2013年2月至9月期间明明的学费,何女士则声称未收到学费,故周女士起诉明明要求其支付2013年2月至9月期间学费1万余元。
对此,明明的父亲刘先生表示,此前所有家长已向何女士交纳学费,何女士也给家长开具了收据并盖有幼儿园公章。与何女士发生纠纷后,周女士要求家长将收据原件交给她,但刘先生担心原件被收回后,在无证据证明自己已付费的情况下,对方不让孩子继续在该幼儿园上学,于是没有交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