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入园后因病休假,幼儿园要退还部分预收的费用;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赞助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合肥市物价局日前修订了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行为。
上半年,合肥省出台《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随后,合肥市物价局修订了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与省里一样,合肥市也增加了因病休假的条例,规定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实施意见规定了合肥市各类幼儿园的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外,合肥市物价局还要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省定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另外,保教费和住宿费要按照月或者学期收取,不能跨学期预收。
合肥市物价局还要求,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如果幼儿家长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