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零至七周岁残疾儿童只要符合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早在2009年1月1日,济南市出台的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规定,每年在指定康复机构,对一定数量的7岁(含)以下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此次通过的《规定》还再次明确,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7-14周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
为了推动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济南市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全省最低,即每人每月50元,其他类别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没有任何生活补贴。为了提高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规定》授权政府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指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应当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前济南市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此次更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费用;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代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