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人员支出,包括工资总额、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人员支出,其中,福利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3%;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其中,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维修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总成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财政补助-其他业务收入净值。
办法还规定幼儿园总人数的计算公式,幼儿总人数=(年初幼儿人数×8+年末幼儿人数×4)/12;寄宿制幼儿人数按全日制幼儿人数的1.5倍计算。
七项收入不得计入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幼儿教育保育无关的费用;赞助、捐赠费;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幼儿在园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向上级管理部门缴纳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其他不合理支出。
幼儿园举办兴趣班、特长班等经营活动,应按其他业务收入净值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各类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机构的收费,同样须经成本监审。
湖北省物价部门强调,幼儿园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如实提供成本数据和成本资料,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如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前,未按本办法进行成本监审的,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