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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疑遭猥亵 法院判幼儿园担责

2013-05-21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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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5岁女童疑遭猥亵 法院判幼儿园担责 2013-05-21 07:02:00 来源: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缪伟奋)年仅5岁的女儿放学回家后,私密部位出现红肿受伤,家长认为女儿可能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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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疑遭猥亵 法院判幼儿园担责
2013-05-21 07:02:00 来源: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缪伟奋)年仅5岁的女儿放学回家后,私密部位出现红肿受伤,家长认为女儿可能在学校遭遇教师猥亵,但却遭到涉案幼儿园否认。无奈之下,女童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幼儿园赔偿损失30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幼儿园对女童损害存在过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去年3月31日,就读于广州市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小二班的5岁女童小林(化名)放学回家后,一直哭闹不停,家长询问后发现,小林阴道部位出现红肿受伤迹象,小林父母怀疑女儿在幼儿园遭到教师猥亵。

去年4月1日上午,小林父母带女儿到幼儿园交涉,但幼儿园却予以否认。报警后,小林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会阴小阴唇损伤。去年4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作出法医鉴定,小林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属轻微伤,处女膜完整。

除了身体上的损伤,这件事对小林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事发后,她情绪极不正常,不愿去幼儿园上学。去年5月19日,父母带小林到心理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心因性反应。但是,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无证据证实幼儿园的教师猥亵小林。

鉴于无证据证实存在猥亵,去年5月,小林父母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30万余元。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经办法官运用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推定小林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幼儿园不能举证证实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幼儿园对小林的损害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林及其父母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作者:章程 缪伟奋

netease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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