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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订购盗版图书卖往幼儿园 或被追究刑责

2013-04-28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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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女子订购盗版图书卖往幼儿园 或被追究刑责 2013年04月27日 14:28 来源:南宁晚报   昨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女子农某打着一书社的幌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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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订购盗版图书卖往幼儿园 或被追究刑责
2013年04月27日 14:28 来源:南宁晚报 

  昨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女子农某打着一书社的幌子,从供货商进一些盗版读物,销售给区内一些幼儿园。庭审时,公诉方认为农某侵犯著作权罪,但农某辩护律师认为其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因双方存在争议,此案将择日宣判。

  农某今年28岁,是大新县人,初中毕业后先后在南宁一家书店、北京一家图书出版公司打工。2009年下半年起,农某与合伙人陈某(另案处理)利用在南宁市“子曰书社”打工的便利,以书社名义印制宣传资料和征订函,于每年开学前向幼儿园推销盗版教材。同时,向专门贩卖盗版图书的罗某订购盗版图书,通过物流渠道发给幼儿园赚取差价。为方便贩卖,农某和陈某在广西大学宿舍区租了间房子用做存放盗版书的仓库。

  去年2月9日中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该仓库,发现了大量学前教育图书。后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抽样鉴定,有48个样品为盗版出版物,包括31328册书籍,涉案金额15.7万余元。

  半年后,农某又在安吉大道屯里村租了一间仓库存放盗版教材,再次被查获。此次被查获盗版图书有73种29862册,涉案金额13.5万余元。

  在法庭上,农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只是销售盗版书籍,没有复制发行。其辩护律师也认为,农某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非侵犯著作权罪。但公诉方认为,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情况下发行大量盗版幼儿书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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