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德育报·学前教育》为首页
RSS订阅 | 手机版 | 微信订阅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中幼网杯” 全国幼儿园优秀教育活动评选

海南规定:幼儿园校车要在教育部门备案

2013-04-28 收藏 复制地址
转载:

> 正文 海南规定:幼儿园校车要在教育部门备案 2013年04月27日18:23  南海网海口4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谭邦会)针对目前海南部分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无人接送的情况,海南省教育厅27日

> 正文
海南规定:幼儿园校车要在教育部门备案
2013年04月27日18:23

  南海网海口4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谭邦会)针对目前海南部分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无人接送的情况,海南省教育厅27日下发通知要求,海南各幼儿园要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确保幼儿上下学安全。对于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校车,应有“校车”标示,并须在教育部门备案。

  幼儿园与家长签订接送幼儿协议 确保幼儿安全

  海南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建立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责任制,具体落实到岗和明确到人,把幼儿安全工作放在幼儿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

  与此同时,幼儿园与家长要签订关于接送方面的协议,包括幼儿接送的固定地点、固定接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接送人)、接送时间段、如何交接等,妥善做好幼儿上下学的接送安排。

  接送幼儿校车须有“校车”标示 并在教育部门备案

  在接送幼儿的校车,须经当地教育局和交巡警大队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喷涂“校车”标志,以便交巡警在道路执法中予以识别。

  海南省教育厅要求校车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校车”标识。检验不合格的,撤销“校车”资格。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前一年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驾驶人员应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在教育部门备案后,才能准许用于接送幼儿。

  (原标题:海南规定:幼儿园校车要在教育部门备案)





⊙欢迎关注“学前教育网”、“园长”微信公众号。
⊙欢迎分享、转载,转发请勿做任何修改,包括本声明。
⊙版权声明:文章源于网络,《德育报·学前教育》编辑整理,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分享到手机/微信/QQ

  • 学前教育网微信公众号

  • 333美丽童话公众号

  • 《德育报·学前教育》QQ公众号

  • 幼教圈QQ公众号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想要吗

德育报学前教育微信公众号欢迎您关注

亲子早教

热点专题

2020年2月23日至2月25日广州国际教育加盟展暨广州幼教展

热门排行

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