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幼儿园园长受贿贪污数十万元 被判刑12年
2013-03-18 09:30:00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昆明3月18日电 (记者王飞)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分别以曲麒检刑诉字[2012]第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麒麟区第二幼儿园园长兼书记李某犯受贿及贪污罪,以曲麒检刑诉字[2012]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麒麟区第二幼儿园副园长、出纳崔某、被告人麒麟区第二幼儿园会计张某犯贪污罪,先后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个案子。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任麒麟区第二幼儿园园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六次非法收受曲靖市阳光旅行社总经理周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98000元,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支付合同等事项尚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崔某经过预谋,利用其担任幼儿园园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款733042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其中李某分得赃款440000元人民币,崔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83042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崔某、张某经过预谋,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款347000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其中李某分得赃款162000元人民币,崔某分得赃款102000元,张某分得赃款83000元。
法院认为,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确认,但是李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合伙侵吞公共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02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其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款七十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崔某和张某分别退交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85042元及83000元发还被告人原所在单位。
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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