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午间趴睡猝死谁担责?
2013年03月15日06:13
上午送宝贝儿子去幼儿园,下午却接到死讯。去年3月开始,高明的这对年轻夫妻带泪维权,历经一、二审,佛山中院在近日终审判决,幼儿园应赔10余万元。
崔先生和谢小姐的独生子小毅在当地某幼儿园的小一班就学。去年3月14日下午,小毅在幼儿园突然死亡。当天下午2点半,本该起床,但在睡房里,班主任廖某和保育员却怎么都没法叫醒小毅。据说小毅脸色不对、嘴唇都黑了。幼儿园方开车送医,但终不治。
同年4月6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小毅之死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死亡原因是在小肠节段性出血、化脓性扁桃体炎及肺间质炎症反应的基础上猝死。
不久,崔先生将幼儿园诉诸法院,要求获死亡赔偿金4 779 5 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猝死争议
因自身疾病O R因趴着睡觉
崔先生认为,幼子的猝死完全因为幼儿园的监管失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孩子死亡的全部责任。
崔先生认为,当时小毅午睡是趴睡,属于睡眠姿势不正确导致的猝死。被告一个保育员照看47个幼儿无法看管,没有及时纠正睡眠姿势,是导致崔致毅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幼儿园园长在法庭上则表示,小毅的猝死是因为自身疾病的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经鉴定幼儿死亡原因是多种病因作用下的猝死,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应适当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除幼儿园已垫付费用外,被告仍需赔偿10万元给原告。
双方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经审理,佛山中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所应具有的法定义务和小毅父母所具有监护义务,最确定幼儿园对小毅的死亡存在过错,其承担20%的责任。以小毅父母请求的死亡赔偿金477956元以及幼儿园垫付的尸检费共计18631元为基础,幼儿园应赔偿90686.4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趴睡”与猝死无因果关系,幼儿园为何须担责?
主审法官徐立伟说,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确认小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病变所引发,并无外力原因致死。小毅父母认为其死亡与趴睡有因果关系无事实依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幼儿园并未举证证实事发当天,其在小毅早晨入园时进行了例行的晨检。且造成小毅死亡的原因之一化脓性扁桃体炎,正常情况下通过普通的口腔检查即可观察到;另结合小毅死亡的其他疾病原因,以及普通幼童在疾病之下的反应,依据常理可以推断小毅在入园之后死亡之前会有外在的不适反应。但案件中,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直至小毅午睡后未起床时才发现其有不妥情况。因此,认定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有疏忽不当之处。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徐立伟解释,二审改判一审法院在确定幼儿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但未确定的具体损失,未合理分配双方责任即判令幼儿园的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予以纠正。根据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死亡赔偿金额度为477956元。再根据幼儿园应承担的过错比例20%计算最终的赔偿为90686.4元。
采写:南都记者 邵铭 通讯员 孙楠
作者:邵铭 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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