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2-26 16:18:59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不仅为彻底解决幼儿“入园难”提供了法律保障,还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园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就读,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针对当前存在的“城市幼儿园难进、农村无幼儿园可入”的社会难点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要和当地居民人口数量以及幼儿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在农村地区,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每个乡镇也必须有1所以上公办或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条例还同时明确要求,平均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一名以上保育员。
保障教育资源的同时,要拒绝“过度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条例特别提出,要“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禁止幼儿园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防止“小学化”现象。
近年来多地媒体曝光的幼师虐童事件,幼儿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如何得到保证成为幼儿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需经过职业培训,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条件,并持证上岗。条例明令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云南省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78.78%,在园幼儿占全省在园幼儿总数近一半的实际情况,条例明确,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土地征用、提供校舍、申请贷款等方面出具优惠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指教等方式予以扶持。
法制网昆明2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