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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可代收医保费

2013-02-21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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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中小学幼儿园可代收医保费 2013年02月21日00:59  本报讯(记者黄继妍)2月20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从今年开始,中小学和幼儿园可代收城镇居民医保费,方便学生、儿童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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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可代收医保费
2013年02月21日00:59

  本报讯(记者黄继妍)2月20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从今年开始,中小学和幼儿园可代收城镇居民医保费,方便学生、儿童参保缴费,防止其错过每年的参保缴费时限。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个人应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代收费项目。据悉,未成年人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去年为50元,学校代收医保费后,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新参保的,依然要按规定补缴前几年的医保费。

  (原标题:中小学幼儿园可代收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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