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法院判决:水井管理单位负两成责任,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小孩跟随母亲回家,路遇村道上的一水井,小孩不慎掉落水井溺水死亡,父母悲痛之余,将该水井的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
昨日,奉化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水井管理单位负20%责任,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走着走着
孩子不小心掉入井里
小明(化名),6岁,河南人,跟着外出打工的父母一起在奉化,上幼儿园。
2011年4月29日下午,幼儿园下课,就跟着母亲一路回家。
母亲在前,孩子在后,孩子边走边玩,走得慢,渐渐地,母子两人前后距离就隔开了数米之远。
孩子手里拿着个纸盒,路途中,有一水井,只顾着手中纸盒的孩子,一不小心就掉入了井里。
走在前面的母亲,听到有纸盒掉在地上的声音,便立刻回头,发现孩子不见了。
跑到井边一看,孩子已落入井里。
母亲立即呼救求助,但附近无人,于是便跑回家中,叫来了孩子的父亲。
但是,孩子父母都不识水性。
刚开始,父亲用竹竿在井里捞,打捞不到,便找来梯子,下到井里,才将孩子抢救上来。
从孩子落水到被抢救上来,大约15分钟时间,但孩子已没有了气息,不幸过早身亡。
悲痛之余
父母状告管理单位
面对孩子的永远离去,夫妻俩痛心疾首。
2012年5月,夫妻俩起诉至法院,向将该水井的管理单位索赔50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小明的父母坚持称水井设置在道路中央,且早已废弃,水井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没有在水井周边设置防护措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水井的管理单位则辩称,事故水井建造至今已有50余年,并没有废弃,属村民的生活用水,无须按废弃的水井来看管。
事故水井距离村道,有2米左右距离。
为了提醒过路人员,距离水井1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圈水泥围堪保护,而被告已经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相反,两名原告作为小明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的过程,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公安部门调取了原告以及部分案外人询问笔录,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等事实。同时,对事故水井进行了实地勘测。
法院认为
被告方承担20%责任
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的权利。
事故水井建造较早,修路后该水井处于通行道路上。被告方作为事故水井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仅仅在事故水井周围设置了高10厘米左右的水泥围堪和井沿,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不足以起到有效的安全保障作用,致使孩子落水身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方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亦应当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而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就在死者身边,其途经有安全隐患的事故水井时,仍放任小明在其身后独自玩耍着路过事故水井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原告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赔偿金8万余元。(通讯员 冯筏 记者 王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