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考一民办收养所发生火灾,造成7名孩子死亡,当地政府事后列举出收养弃婴的“爱心妈妈”袁厉害三个不符合收养条件。目前,社会舆论对民政机关、当地政府和袁厉害均提出了批评和质疑。但还有一个群体,绝不应当被谴责的声音所忽略:遗弃孩子的狠心父母——孩子的第一监护人。
近年来,见诸于媒体的弃婴事件正在增多。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狠心的父母,数量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多。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分院儿科护士长告诉记者,2012年,仅该医院就收治了18名弃婴——最近六七年以来,医院每年收治弃婴都在15—20名左右。徐汇区民政局救助站站长邵士元说:“上海儿科医院在徐汇的时候,救助站每年都要从医院接受约50名弃婴。”
令医护人员、救助人员感到愤慨的是,有些父母反复遗弃孩子:去年7月,18岁女孩刘某产子后将其抛弃,警方根据入院档案找到了她,但她和家人都拒绝抚养;在警方的反复劝说下,刘某领回了婴儿。但12月7日凌晨5时许,孩子又被遗弃在洞泾镇街头的一辆手推车里,被发现时双手和脸冻得通红,身上只有一张纸片称“交给好心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现行《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狠心的父母似乎很容易被法网“疏漏”。
派出所民警常常是弃婴的“第一接手人”,他们很无奈——找父母很难,惩戒更难
记者联系了多家公安派出所,民警均表示,替弃婴找回父母有很高的难度:“父母若是故意遗弃孩子,根本不会留下什么线索。街面监控视频是唯一可靠手段。”
去年11月29日,东长治路912号公厕出现了一名弃婴。虹口警方成立专门调查组寻找孩子的父母:首先判断出案发时间是当天7时06分至7时24分,随后围绕事发现场周边社区,连夜走访了10个小区和30余家旅馆,最后锁定了暂住在东长治路某弄的44岁女子毛某。她承认凌晨5时在家产下一名女婴,2个小时以后将婴儿抛弃在公厕里。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救护婴儿的民警在手推车里发现一张纸条,纸上写有一个地址和联系电话。民警根据地址前往查访,但那里的居民对弃婴事件并不知情,反复拨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听。最终,民警找到了婴儿的生身母亲,她的居住地距离遗弃地点20公里开外。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寻访孩子父母的成本很高。按照流程,我们照顾孩子到天黑,最终会把他送到民政救助机构。”
即便找到弃婴的父母,民警也很少会对他们进行处罚,而是努力劝导父母重新认回孩子:“中国人讲究团圆。何况有些孩子还处于哺乳期,他们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
民警还告诉记者,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需要一番调查认定,而“情节是否恶劣”是认定的关键之一,“简单地说,如果父母遗弃导致小孩死亡或者重伤,我们才能按照遗弃罪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沈竹士
现行刑法将遗弃罪设定为“自诉案件”,检察官感慨——被遗弃的孩子需要一个原告
据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国内鲜有遗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海为例,近3年来检察机关仅办理了5起遗弃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上海市检察院研究室秦新承告诉记者,遗弃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这类案件均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搜集证据,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可被遗弃的未成年人子女显然无法自行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被遗弃的孩子被民政机关、福利机构收留之后,其监护权可被视为转移至这些单位手中,它们可以监护人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但是,追究遗弃人的法律责任仍然在司法上存在难题。《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秦新承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缺少对“行为情节恶劣”的司法解释,而司法实务部门通常认为,只有因遗弃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自杀结果的才属于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 本报记者 刘栋
弃儿多来自经济状况或人员结构不稳定家庭,法官呼吁——扶持机构干预“不稳定家庭”
记者从沪上部分区县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它们所审理的有关遗弃婴儿的案件中,弃儿大都来自“不稳定”家庭——有的是经济状况不稳定,如外来务工者、无业人员;有的则是人员结构不稳定,如吸毒人员、非婚家庭等。这样的“不稳定”家庭,抗风险能力很低,一旦遇到重大困难,无奈只能“舍弃”婴儿,婴儿成了“不稳定”的牺牲品。
松江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遗弃罪案件。外地来沪打工的农民李某很早就结婚生子,但小夫妻俩经常发生矛盾。一次吵架后,妻子夺门而出,家中只剩下李某和儿子。情绪失控的李某,驾车将3岁的儿子带到浙江,将其遗弃在一个居民小区里,转身离去。回到住处,李某不知该如何向家人交代,谎称儿子外出走失,还去派出所报警。警察很快在浙江一家福利机构找回了李某的儿子,根据种种线索及证据,警方怀疑并最终证实是李某遗弃了儿子,遂立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
更多的遗弃案件发生在经济状况不稳定的家庭。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吴某的妻子因患妊娠期疾病,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名不足月女婴,需要到专业医院抢救,救治费用需要5万余元,且预后不容乐观。吴某无力支付费用,遂把女儿遗弃在杨浦区某道路绿化带内。警方接警后将女婴送至新华医院抢救,但孩子仍在次日死亡。
这些“舍弃”婴儿的父母在法庭上坦言:在上海这个社会救助体系相对完善的城市,孩子跟着我没有活路,但放在街头或许还能有救。浦东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陆红源说,要有专业机构教育他们学会把控自身及家庭的“不稳定风险”,避免让无辜的孩子成为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