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教育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沧州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实施方案》,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沧州市本级及市辖区(包括运河区和新华区)每生每年1000 元,其余县(市、区)每生每年500 元,资助比例占当年入园儿童的5 %至10 %。
方案规定,资助资金将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直发给儿童或其家长。为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各县(市、区)和相关幼儿园对此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以及面向大众、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其高出部分控制在25 %限额内、并达到河北省二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们审批设立的前述资助实施范围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此项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 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上报相关部门审批。今年申请工作月底前仍可受理。
沧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人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