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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幼儿园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2012-11-26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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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幼儿园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小朋友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小朋友家长自愿选择,可为在园小朋友提供服务而收取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小朋友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记者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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