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属师范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规模将扩大
为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培养培训积极性,创新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举措,今年起除扩大3所省属师范院校(海南师范大学、琼州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规模、加大培养力度外,省属师范院校可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动员非学前教育专业应往届学生辅修学前教育专业。
相关培训(含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转岗从事学前教育培训)的课程均不少于180课时,课程设置要紧密结合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律与培训人员的实际需求,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相关培训收费标准均由各省属师范院校核算培训成本费用,报省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相关培训人员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省教育厅验印的《海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辅修学前教育专业并取得相关证书、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非学前教育专业应往届师范生,被公开招聘为公办幼儿园教师及试用1年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同级财政补贴幼儿教师专业培训费1000元。
从2012年起连续3年,我省将按规定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并对录用人员中的省属师范院校学前教育应届优秀毕业生补偿学费。根据财政专项经费免费幼儿教师择优培养计划,每年计划为200名省属师范院校毕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录用教师补偿学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由省和市县财政从本人1年试用期满后开始补偿学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本人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4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本人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4000元的,按照每年4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四年制本科生连续补偿4年,三年制大专生连续补偿3年,五年制大专生按实际大专年限补偿。其任教最低服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应连续服务8年以上,专科生应连续服务6年以上。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改行从事与学前教育无关的其他工作。
园长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幼师需持证上岗
我省将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幼儿园园长和新任教师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幼儿园园长、专职保教人员、保健医生等都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已在各级各类幼儿园还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在三年内取得相关任职资格特别是幼儿教师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相关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工作。
从2012年秋季起,新招聘的幼儿园园长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有5年以上从事幼教工作经历,熟悉幼教发展特点和法律法规,具有幼儿园中层(含幼儿园副园长、园长助理、保教或教研岗位负责人,或同等岗位)管理工作2年经历以上,曾获市县级以上荣誉或现在职在岗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
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应从中等及以上师范院校幼师专业毕业或其他师范专业毕业,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和《海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年龄在32岁(含32岁)以下。
幼师每年须完成至少72学时在职培训
从2012年起,全省学前教育教师每年应完成至少72学时的在职非学历培训,取得至少10个继续教育学分。
《意见》要求开展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提高培训,每年培训省级骨干教师50人,帮助幼儿园骨干教师总结成功经验,在幼儿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指导、引领、示范作用。此外,每年培训拟任或新任幼儿园园长100人,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园长要进行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提高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另外,根据《广东·海南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2—2014年度每年将选派35名幼儿园教师到广东省的幼儿园进行跟班培训学习,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成功经验。
非公办幼师最低工资参照公办幼师工资标准
为依法保障学前教育的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省、市县两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加大对幼儿教师各项权益的落实和监管,全面落实幼儿教师在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各项政策。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对非公办幼儿园教师聘用等用工情况的规范和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非公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要与聘用教师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福利待遇,保证教师培训提高经费的落实。各市县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非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落实和完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