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此前各市县都成立了由教育局牵头、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年检小组,认真开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根据年检的有关要求和评分表进行逐项打分。对严格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办学(园)条件符合要求、规范了办学(园)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给予重新认定,同意其继续办学(园)。对于年检不符合办学(园)基本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给予暂缓年检或不合格的认定,责令整改或要求停止办学(园)。
根据规定,对定为暂缓年检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限期3-6个月整改;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责令停止办学(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