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首先是由其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学前教育是所有儿童都应该公平享有的基本权利。 漫画中国网 提供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所提出的十条意见,不仅条条指向破解“入园难”,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和国家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方针,我们相信,《意见》必将引导我国学前教育走向符合国际学前教育发展趋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意见》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这是对学前教育性质的明确定位。
学前教育的教育性,即对儿童发展的价值,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已广为我国公众所认识,但其社会公益性却似乎没有得到认可。所谓“公益”,顾名思义是私利的反义,是“公共利益”。而所谓“公益性事业”,自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业”。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尽管民间应该热心参与,但政府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一些人的眼里,学前教育是家庭私事,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解决,政府无需承担更多责任。近年来,全国普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能不说与这种认识有着直接关系。
事实上,自世界上第一所托幼机构诞生的那一天起,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就是毋庸置疑的。从历史上看,最初的托幼机构(公共学前教育)原本就是慈善性、救助性的,以保护工人和贫困家庭的年幼子女的生命安全为目的,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后,一些国家开始视其为家长和儿童的福利而予以保障。近几十年,随着一系列有关学前教育效果的研究成果的出现,世界各国更是将它视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未来的社会公益事业加以重视。去年9月27日至30日,在莫斯科召开的首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学前教育大会以“构筑国家财富”作为会议的主题,强调的就是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社会价值。 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首先是由其社会功能所决定的。近年来,多学科的研究成果都证实了学前教育具有正外部性,其效果不仅使幼儿及其家庭受益,而且可以外溢给社会,在提高国家人口素质,减少贫困、犯罪等社会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社会问题早期预防的作用,并为国家未来人力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切实地把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看作是为国家积累财富而将其放在优先发展位置上,更多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并坚定不移地执行职责。 此外,学前教育是所有儿童都应该公平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也可以认为是其公益性的体现之一。《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规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每个儿童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0年)指出,出生即为学习的开始,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儿童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而《达喀尔行动纲领》(2000年)提出的全民教育六大目标之首就是:“扩大和改善幼儿,尤其是最脆弱和条件最差的幼儿的全面保育与教育。”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签署了这3个重要国际文件,向儿童作出了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以保证其基本权利的政治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