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之于终身学习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在国际上的通称是“儿童早期教育与护养”(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这名词也为挪威官方政府和学者所采用。学前教育在终身学习里的地位与作用在国际上正日益得到重视。1996年来自经合组织的各国教育部长发起了个公报,公报涉及的两大领域之一就是要改善终身学习的基础,主要是改善儿童早期教育的入学机会和平等。 挪威政府将学前教育科为推动国民终身学习和发展的启蒙教育,使它在国民素质提高和个体全面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其主要有两大原因:第一,确保每个儿童都获得社会最佳起点。第二,增加女性参加工作的平等机会。没有令人放心的儿童护养,女性被迫留在家里照顾孩子,而失去了学习和工作的机会,最终仅成为部分时间的工人,或是依赖公共福利资助。尽管挪威25-64岁女性的劳动参加率在OECD国家里位居第四,但挪威的女性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比例更高。1999年35%的挪威女性的工作是部分时间的,而同期欧盟国家平均为30.3% ,OECD国家平均仅26.4%。性别平等一直是挪威政治视野里的一个重要议题,挪威政府自然会不遗余力地改善这一女性不利的境况。 二、终身学习关照下的挪威学前教育政策 挪威政府近年来给儿童及其父母的安全以高度的优先权,确保在孩子们成长期间能有个富有激励性的健康环境。我们这里主要关注的是:挪威的学前教育政策是如何在一种终身学 习的视野里一方面让儿童为今后的学校学习做好准各,同时又让家长可以心无旁鹜地工作与接受继续教育的? 挪威当前学前教育政策的内容主要有: (一)改革经费分担模式—增加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 则政资助是挪威政府保持对学前教育一定影响力、调控其发展步调、实现学前教育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权力日益下放的国家,经济杠杆也是个明智的选择。总体上说,挪威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资助有两大类:一类是普通用途的资助;另一类是用于特殊目的的专项拨款。目前的普遍趋势是普通用途的资助计划在逐渐增加,而专款的比重在缩减。 1988年挪威议会在一份白皮书里清楚地提到,学前教育由中央政府、市政当局和家长共同承担费用,并且规定了三方支出比例为4:3:3。但是1998年的统计数字为:三方的比例是36:21:35。数字显示1988年的费用分担模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并且问题是出在国家和市政两个层面上,特别是市政当局的拨款严重不足,家长的负担过重,因而不利于经济条件差的家庭送孩子上幼儿园。即使在市政当局有限的拨款里,也是偏重自己办的幼儿园,而忽视对私立幼儿园的资助。在此情况下,2000年初挪威议会讨论通过了一份白皮书,关注私立幼儿园的经济情况,特别是高收费问题。在议会的争论下产生了一个新的学前教育资助模式。其中国家拨款占全部开支的50%,市政当局占30%,家长支出占20%。挪威决定从2005年起正式实行这个新的费用分摊模式。这就意味着,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都必须增加经费投入。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挪威推出的一系列的资助计划中可以管窥到一股趋势,即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家长的开支要更合理,地方当局对公、私立幼儿园的资助要更公平,国家要更多地投入经费。 (二)出台框架工作计划—改善学前教育的质量 学前教育的质量,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儿童的教育质量一直是挪威政府的关注焦点。 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早已列入政府的目标中。1987年的一份政府白皮书里提到,主要目标是改善幼儿园的入学机会和质量问题。儿童与家庭事务部还成立了个工作小组,出版了《幼儿园中有意义的工作》一书,指出幼儿园新的工作目的与方法。 质量问题上里程碑式的事件是1995年议会作出的改善幼儿园质量的决议,即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应制定一个幼儿园的框架工作计划(国家课程),提供有关幼儿园的内容和任务的指 导方针。该框架计划强调地方与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必须融合于幼儿园的活动中。 1996年挪威开始实施框架工作计划,《幼儿园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框架计划提到,幼儿园的学习包括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反映了强烈的终身学习意识。正规学习的特征是有组织的框架工作,其中活动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日常集会和主题学习都是很好的例子。而一个新的发展趋向是日益重视儿童基本能力的培养,这可通过非正规的学习渠道获得。框架计划把这种基本能力界定为宽泛意义上的“社会互动技能、语言与交流能力等。”儿童要获得社会互动技能和交流能力,幼儿园就要安排有关社会互动、玩耍和一些日常活动,其中儿童的玩耍与游戏尤为重要。 下面五个学科领域覆盖了宽泛意义上的幼儿园学习:①社会、宗教与伦理;②美学;③语言、文本和通讯;①自然、环境和科技;⑤身体活动和健康。 由于入园儿童的年龄从刚出生到学龄前不等,因此挑战之一就是要随着入园儿童年龄的增长,不断地调整对他们的规划。这种根据儿童不同年龄实施不同的规划的灵活性,是符合儿童的身心特点的。此外,框架工作计划还强调各幼儿园、其他的儿童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紧密的合作。计划避免了对幼儿园过细的指导,以使各市因地制宜。市政当局负责在本市实施该计划。但具体如何应用框架计划,还是各个幼儿园自己的事情。 (三)鼓励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拓宽学前教育的政策视野 挪威宪法规定,家长有对孩子照顾、抚养的义务,孩子也有受家长照料的权利。有关研究表明,家长是否积极参与学前教育,对后者产生极大的影响。幼儿园和家庭是儿童成长的两大环境,幼教人员与家长的紧密合作是幼儿园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确保这种合作关系,挪威规定每所幼儿园都必须有家长理事会和合作委员会。根据规定,家长理事会要维护并推动家长共享的利益,它有权提出对一些事项的看法,有助于幼儿园更好地开展工作。合作委员会是一种咨询主体,积极开展有关幼儿园潜在目标与实际问题的讨论,增加幼儿园与地方社区的联系。 政府制定了很多措施,旨在让家长更多地和孩子相处,不至于因为工作和经济原因等而疏于对儿童的学前教育。这些措施有: ①产假制度:挪威女性有两种选择,52周的产假,80%的薪水;42周的产假,全薪。 ②请假制度:工作的家长在孩子生病时可带薪休假。 ③时间帐号:家长可以把接受抚育与收养福利和减少的工作时间结合起来。在抚育与收养福利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全天的休假时间。 家庭津贴。是针对有孩子家庭最重要的财政福利。每个有16岁以下孩子的家庭都有权领受家庭津贴。 ⑤税收措施:对18岁以下和10岁以下孩子的家庭分别有不同的减免税收措施。 ⑥家长支持计划:旨在保障儿童的健康,促进儿童心理的正常发展,防止出现精神疾病。重要的目的是加强家长职责,重视家长这个资源,指导他们抚育孩子的技能。在家长和专家之间建立对话,特别是要让父亲多照顾孩子。 ⑦母亲与儿童健康站:《市健康法》(1982年11月19日挪威议会第66号法案通过)是健康站以及学校健康服务的法律基础。母亲与儿童健康站提供自愿的免费计划,包括对6岁以下儿童的发展进行监.控、评估等。 由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挪威政府认为不能局限在单一的学前教育领域制定政策,而是要拓宽到其他相关的政策领域,特别是家庭政策。我们从上面的一些措施也可以看到,挪威政府一贯的重要政策目标是,让年轻父母把照顾小孩的职责和工作、教育结合起来,尽量做到两者兼顾。 (四)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学前教育的法律保障 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方面:幼儿园、儿童福利服务和环境健康抚育。 1.有关幼儿园的法律。 1975年挪威出台了第一部有关幼儿园的法律—《幼儿园法》。《幼儿园法》规定了幼儿园的权力、操作和监管。幼儿园可由市政当局,公、私立各级机构举办,但必须在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后得到地方当局的认可。该法认为“幼儿园”一词就意味着孩子应由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学前教师负责教育。为了确保儿童护养机构提供给儿童满意的监督与护养,1995年的《日常护养机构法》规定了幼儿园的认可标准,该法的目的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良好的发展与活动机会,与儿童的家庭保持密切而良好的合作关系;幼儿园要帮助培养儿童的基督教精神。该法还是幼儿园框架工作计划的法律基础,因此意义重大。 2.有关儿童福利的法律。 1992年政府颁布了《儿童福利法》,规定所有的市都必须有儿童福利服务。该法的目的是:确保生活在不利环境里的儿童可及时地接受帮助;保证儿童和年轻人在安全的环境里成长。《儿童福利法》的第二条规定每个市都要有一个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来执行日常的儿童福利措施。可以说,这是对儿童最佳利益的真正重视。 3.有关环境健康的条例。 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健康护养方面的条例。条例的目的是改善幼儿园与学校里的环境,促进健康、快乐、良好的社会与环境条件,预防疾病和伤病。地方政府负责条例的贯彻落实。 法律是除了经济之外的挪威政府宏观管理学前教育的又一大杠杆。我们可以看到挪威政府在这方在不是具体规定儿童学习的内容、教育方法,而是从儿童成长的外部环境、硬件上予以设置,希望为他们提供一个健康有益的环境。 (五)实施现金福利计划—当前优先发展的一项政策 当前挪威在学前教育方面有两大优先发展的领域:所有的孩子只要家长需要、想要都可以参加幼儿园;于1998年8月开始的现金福利计划(cash benefit scheme)。现金福利计划规定,那些家里有一二岁孩子并且没有参加幼儿园的家长都可以接受国家的补助,金额相当于国家对参加幼儿园的3岁以下儿童的资助费用。具体的资助情况见下表: 根据儿童参加护养机构的时间给予的资助数额
参加护养机构时间 (每周的小时数) | 每个月资助的克朗数 (从2000年1月1日起) |
0 | 3000 |
1--8 | 2400 |
9--16 | 1800 |
17--24 | 1200 |
25--32 | 600 |
33以上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