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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幼网杯” 全国幼儿园优秀教育活动评选

浅谈如何正确对待儿童的偷窃行为

2012-08-25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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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我在广州一家幼儿教育机构和另一位老师(班主任)一起负责双语教学(一)班,该班的幼儿大约都是五岁。有一天,班主任处理了一件孩子“偷窃”事件。据班里的很多小朋友反应,他们的东西被一名小朋友给偷了。当时,班主任把那小朋友狠狠地批评了一顿,吓唬要把他送到警察叔叔那里,还告诉班里的小朋友:“如果他再偷小朋友的东西,小朋友们就别和他玩。”等下节课我去上课的时候,小朋友们都对我说:“金老师,我们都不和××小朋友玩,他是小偷。” 
  不管该小朋友是否真正拿了其他小朋友的东西,但这位老师的处理方式是不恰当的。这样给孩子贴上“小偷”的标签,并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难以承受的压力,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严重的伤害。 
  “偷窃”,就是指未经过他人准许,把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的一种不良行为。偷窃成为习惯后就会造成孩子品行上的问题,甚至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在学龄前儿童中,这种行为性质比较单纯,但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所以,必须认真对待幼儿的“偷窃”行为。 

  一、 面对幼儿的“偷窃”行为,成人的一些不恰当反应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幼儿心理和教育的相关知识,一些家长和教师在发现幼儿有“偷窃”行为时,常常会做出一些不适当的反应举动。这些不适当的反应不仅不会帮助儿童改正“偷窃”行为,反而有可能影响幼儿心理的正常发展。在面对幼儿的“偷窃”行为时,教育者的不适当反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 不做调查,急于给孩子贴上“偷窃”的标签 
  有的家长和老师在面对别的孩子对有“偷窃”行为的儿童进行投诉时,便不问青红皂白地把孩子打骂一顿,他们没有认真分析调查孩子是否真的拿了其他小朋友的东西,而是和其他小朋友一样一口咬定是该小孩“偷”了东西,把“偷窃”的标签牢牢地贴在孩子身上。他们以为这样打骂可以震慑住孩子,使其不再“偷窃”,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样却给孩子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其实,有时孩子并没有“偷”小朋友的东西,只是在大人和小朋友的威胁下被迫承认“偷”了东西。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使孩子产生自卑心,从而影响今后的发展。 
  (二) 打骂、斥责孩子,管教过严 
  有些家长和老师在确定了孩子的“偷窃”行为时,惊慌失色。认为小小年龄就会“偷”别人的东西,那长大了还了得,大动肝火、责骂、羞辱、体罚孩子,甚至威胁孩子送到警察局。有的教师还强令班上其他孩子不要向他学习,不要和他玩,等等一系列过于严厉的方式来对待孩子的“偷窃”行为。这种过于严厉的态度和反应,给孩子的心理上带来了难以承受的压力,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严重的伤害,结果往往产生怨恨、甚至反抗的心理,反而有意通过“偷窃”来宣泄内心的不满。 
  (三) 袒护、纵容孩子,放任自流 
  有些父母和老师把孩子拿别人的东西看作是小孩子不懂事,没有必要大惊小怪,等将来长大了自然就会好。或者出于面子的考虑、或者不知道该如何应付,便把孩子的“偷窃”行为不了了之。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对的,孩子就会认为他的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这样长期以来就会养成“惯偷”的习惯,最终会走上犯罪道路。 
  从以上的阐述中,我们知道在面对幼儿的“偷窃”行为时,成人往往会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反应误区,因此该如何面对幼儿的“偷窃”行为就变得相当重要。首先,我们必须找到孩子产生该行为的原因,然后再对症下药,正确对待。 

  二、 幼儿“偷窃”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 内部原因 
  1.幼儿自身心理发展水平是儿童可能出现“偷窃”行为的根本原因 
  (1) 幼儿思维的自我中心模式。著名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最富代表性的“三座山”实验向世人表明:幼儿思维的基本特征是自我中心模式,并把儿童的心理发展分为四个阶段。2—7岁的儿童处于前运算阶段,此阶段主要的特点是:自我中心。这个阶段的孩子常认为整个世界是围绕着他转的,因此,他们很难理解别人的观点,也往往分不清“你的”“我的”“他的”。他们没有“物有权”概念,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是自己的,什么是别人的,只要喜欢的就是自己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在幼儿心理根本就没有“偷窃”的概念。 
  (2)幼儿道德认知发展的特点。根据皮亚杰及柯尔伯格等人的研究,幼儿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正处于他律道德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不能够真正理解规则的意义。在幼儿眼里,对的就是受到成人称赞和表扬的行为和事情,错的就是被成人批评和惩罚的行为和事情。处于他律道德阶段的幼儿并没有内在的评判是非的标准,他们是以成人的标准为标准的。所以当幼儿出现了偶尔的“偷窃”行为,而得不到成人的关注和教育时,他们就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正确的,于是,便增加了该行为发生的概率。 
  (3)幼儿想象发展的特点。处于幼儿阶段的孩子容易出现想象与现实相混淆的现象,他们还不能把想象的事物和现实的事物清楚地区分开来,常常把想象当成现实。所以,有的孩子看到别的小朋友的东西特别漂亮时,他们就会想象如果那样东西是他的就好了,想着想着他们就会把东西当成自己的给收起来了。 
   2.幼儿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也是儿童可能出现“偷窃”行为的原因 
  根据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说明幼儿也有一定的需要,特别是被爱被关注的需要。所以幼儿“偷窃”行为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因为他们的一些基本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比如,一些小朋友们都有的东西他没有,而他自己却非常渴望拥有,这样可能会导致“偷窃”行为。又或者有的小朋友缺乏成人的关注或关爱,于是他们就会运用一些欺骗性手段和“偷窃”行为来使自己变得引人注目。 
  (二) 外部原因 
  1.家庭教育方式不正确 
  (1) 家教不严,过分宠爱。如前面所说,幼儿的道德水平处于他律阶段,自己没有判断是非的标准。有的父母把孩子的要求当作圣旨,一切都予以满足,使得孩子心中没有是非对错的标准,想得到什么东西都毫不顾忌地去拿,而不知道私自拿别人的东西是不正确的,父母也没有给孩子指出该行为的不对,以为孩子长大了自然就不会了。还有的父母自己往往乱放钱物,当孩子发现不征得父母同意就可以拿钱去买他所喜欢的东西,而却可以不受谴责时,他就会以为这是允许的行为,以致逐渐发展到任意拿别人的东西。 
  (2) 家教过严,过分限制。处于幼儿阶段的孩子从众心理特别强,别的小朋友有的东西他们就会非常喜欢,也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别的小朋友所拥有的东西。但是有的家长对孩子过于严厉,认为小小年龄就会学会攀比,所以对他们的要求严词拒绝,一概不给以满足。 
  更有甚者把孩子打骂一通,而没有做出该有的解释。这样长此以往使孩子在家庭中感觉不到父母的疼爱而失望,很可能导致孩子偷钱去买自己想要的东西或者从别的地方去拿一个回来,这样既可以满足自己对物质的需求也可以对父母进行报复。 
  2.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 
  (1) 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孩子越来越多的接触到电脑、电视等一些数码产品,里面充斥着许多暴力、偷窃等不良的东西。而今社会竞争激烈,使得父母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加快而没有时间和孩子一起收看传媒信息。由于幼儿思维发展水平和道德判断水平的局限性,加之幼儿的高度的模仿性,在缺乏成人的指导下,幼儿很难区分媒体信息中的良莠,可能会对幼儿造成误导。例如在有些影片中,“偷窃”和“打架”等不良行为被塑造成“勇敢”“智慧”和“侠义”等正面的行为。这些信息就会被幼儿错误的接受继而模仿。 
  (2) 成人或同伴的不良影响。幼儿出现“偷窃”行为也可能是受到教师、父母或同伴行为的影响。如果父母、教师或者其他小朋友有私自拿别人东西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被幼儿看到,他们就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的,自己也可以跟着学;或者当幼儿出现“偷窃”行为时,成人不仅不加以批评,反而对此行为表示赞许;还有社会上一些不怀好意的不法分子,他们利用幼儿的幼稚以及缺乏是非判断的标准,恶意的教唆幼儿进行“偷窃”。 
  3.生活环境的影响 
  有的孩子住在传统单位分配的“筒子楼”里,即每家1—2个屋子,所有的邻居共享走廊的空间。生活在这个楼里的邻居都是与父母一个单位的同事,他们彼此之间相处比较融洽,“家”的界限并不很清楚,有什么需要的都可以从邻居家里拿,再加上这些孩子讨人喜爱,邻居们常常会给他些吃的、玩的。还有的孩子生活在大家族中,家族非常富裕并且只有一个小孩,所以家族中的人都非常宠爱孩子,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看见什么就拿什么。这样的孩子,在他们心目中没有很好的物权概念,所以来到学校他们也会看到什么就拿什么,在他们看来这并没有什么不对。 

  三、 如何正确对待幼儿的“偷窃”行为 
  如前所述,幼儿出现“偷窃”行为是有其内部心理层面,也有外部环境层面的原因。因此,幼儿的“偷窃”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偷窃行为,成人在发现幼儿有“偷窃”行为时既要重视,又不能大惊小怪,更不能随意责罚,将“偷窃”的标签贴在孩子身上。 
  (一) 仔细调查,切忌冤枉 
  面对其他小朋友的投诉时,作为家长或老师应该仔细调查,弄清楚该孩子是否如别的小朋友所说的“偷”了别人的东西,而不是因为别人说偷就偷了而惩罚孩子。在幼儿园通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两个小朋友一时关系非常的好,而其中的小朋友一时高兴,便答应把自己的东西送给另一个小朋友,过后又抱怨那小朋友偷了他的东西;还有的小朋友把自己的东西弄丢了,而被其他小朋友捡到了,他也会去告状说别人偷了他的东西。所以作为成人,应该分清楚各种状况,不要随便冤枉孩子,给孩子贴上“小偷的标签”,以致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 
  (二) 找出幼儿“偷窃”行为背后的原因 
  仔细调查确认了该孩子确实出现了“偷窃”行为之后,成人还不能够不问原因的胡乱处理幼儿的“偷窃”行为,而是应该听听孩子的说法,听听孩子对事情的解释,了解孩子做出“偷窃”行为的不同原因,也应该反思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根据具体的原因选择相应的对策。如,孩子是属于由于“自我中心”导致物权概念不清楚,从而产生“偷窃”行为时,就应该帮助幼儿培养物权意识。 
  (三) 用合理的方法来处理幼儿的“偷窃”行为 
  当孩子出现“偷窃”行为,并分析出该行为的原因以后,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合理的处理方法。成人必须讲究教育策略,既不能大动肝火、责骂、羞辱、体罚,也不能放任自流,不了了之。而必须根据产生该行为的原因,采取正面教育,既让孩子感觉到这种行为不对的同时,也要让孩子感觉到温暖,有改正错误的机会。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常“偷窃”的孩子,成人更是必须有足够的耐性,成人必须相信孩子,孩子具有可塑性,要尊重孩子的可教育性。 
  对待幼儿的“偷窃”行为,可以根据幼儿的心理发展特点来运用一些有效的教育策略。如根据儿童道德判断水平的他律性以及幼儿的高度模仿性的特点,可运用强化法和榜样示范法来教育。 
  1.强化法。心理学理论指出,对某种行为直接予以奖励与惩罚等强化手段是行为矫正的一种方式。对于有偷窃行为的幼儿,学校和家庭可以采取联合措施,当他们在规定的一段时期内不发生偷窃行为时,就应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这就是正面强化法,鼓励他们继续保持不发生偷窃行为状态。另一种情况是,当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又发生了偷窃行为,则应予以精神上的谴责、物质和活动方面的限制,目的在于抑制偷窃行为本身。要尽量减少惩罚的副作用,例如强烈的惩罚会使他们产生不良的情绪反应。奖励与惩罚的使用,特别要注意集体气氛和环境的影响作用。如在家庭中,父母步调要一致,在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中,要防止老人的格外宠爱,同时也不要粗暴的打骂。奖励与惩罚要用得适时、用得巧妙,要讲究辩证法和艺术。 
  2.榜样示范法。所谓示范法,就是通过榜样的作用来矫正幼儿偷窃行为。从最广义的教育来说,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所有的人,所有的事物和现象,都在教育幼儿,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在所有人当中,父母和教师占首要的地位。榜样具有形象性和感染性的特点。父母自身的行为是一种示范,父母良好的行为规范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样,教师品行也是学生的良好典范。对幼儿的偷窃行为的矫正,同样需要父母和教师的品行示范。 
  同时,为了搞好榜样教育,教师和父母可以把其他的幼儿(如同学、邻居等)的拾金不昧、拒绝财物的诱惑等实例,用来对有偷窃行为的幼儿进行教育。当然也可以让他们去直接与学习榜样接触和交谈,在比较中感到偷窃行为的卑劣、丑恶,同时为自己的过错而感到羞惭。在有条件上的情况下,也可以让有偷窃行为的幼儿有目的地到良好的学生集体中去生活一段时间,使他们受到同龄人的各种优秀品质的示范影响,促进偷窃行为的矫正。 
  (四)归还孩子所拿的物品 
  通过对幼儿进行合理教育后,使他们明白到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而私自拿别人的东西是不对的,所以应该主动把东西还给其他小朋友。要注意的是,在归还之前成人应该先和失主沟通,使双方保持一致的态度。当孩子把东西还给失主时,失主必须表现出宽容并原谅孩子的过失,并且告诉他,知错能改仍然是好孩子。这样既可以使孩子受到教育,又可以使孩子免受羞辱,使孩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又有力量积极地去改正错误,而不必花太多精力去安抚因羞辱而带来的心灵创伤。 
  对待幼儿的“偷窃”行为,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耐心与爱心来引导,使幼儿从“自我为中心”以及缺乏是非判断的世界良好的过渡到一个成熟的有是非观念的世界。信任是心理健康的一剂良药,而毫无根据的怀疑只会伤害幼儿脆弱的心理,切忌不要过早的给儿童贴上“小偷的标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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