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制定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条例》)。这是一个突破,标志着北京市的依法治教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构成内容,也是当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依法治教从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来讲,起步较晚,8O年代之前尚没有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在五六十年代,主要是靠中央的一些精神和党的政策,靠一些会议的安排部署、领导的讲话精神来推动教育事业的建设发展工作。这些当然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上升到依法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的话,往往就出现由于一些政治运动等因素干扰正常的事业发展,也会因为领导人的变更或领导人注意力的变更和转换而影响事业发展。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说过,我们的各项事业要更多地通过制度、法制的贯彻而发展,这样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全局性。
北京市这些年在依法治教方面迈出了很大的步伐。随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北京市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的教育法规。但是学前教育立法,在中央和地方仍然是个空白。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人们对学前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教育法把学前教育列入到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建立相应的学前教育制度;特别是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学前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各方面的教育事业包括学前教育应该努力走在全国的前头。在此之前,北京市除学前教育外其他方面的教育都有相关的法律、政府的规章、配套的法规,比较健全。这次制定的《学前教育条例》就是要把应该做但还没做的事情迅速补上。
新颁布的《学前教育条例》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首先,(学前教育条例》规定的学前儿童年龄阶段是从0岁到6岁,这是一个突破。因为八九十年代以后,国际上包括我们国内对学前教育的认识逐步在提高,把学前教育纳入到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基础教育的基础。随着人们对生命现象认识的深人,大家越来越感觉到,人的智力的早期开发对其一生的发展,对其成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已经把学前教育范围拓展到从胎教开始。
其次,由于历史的原因,学前教育大部分是靠社会力量来举办,政府教育部门举办、管理的托幼园所只是少数。这种局面恐怕长期一段时间不会改变。所以,今后学前教育的发展主要还是靠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但是,由于我们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原有的一些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有些主办单位认为,幼儿园是不是不该由我们来办了?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规性的文件来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就要受到影响,造成滑坡。因此,需要有法律法规把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明确下来,而新立的《学前教育条例》就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这对事业的发展是一个促进和保障。
第三,学前教育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在举办过程中也遇到种种问题,如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政策保护、鼓励和支持,各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享受哪些权利和待遇等,以往不是很明确。因此,有必要通过法规予以明确,这样,举办者就能够根据规定,在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相应的政策的保障和保护。这个《学前教育条例》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发展,适当规范”,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事业的发展,同时,对学前教育行为也要适当规范。
《学前教育条例》还力图规范实施学前教育各方面的行为,包括政府的行为、机构的行为、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等。因为学前教育有其自有的规律,各方面的行为都要符合它的规律。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各样的打着学前教育旗号和招牌的活动越来越多,像智力开发活动,咨询活动,玩具、教具开发等,有的是符合学前教育规律的,有的就不一定符合。这些方面如果不被规范,就有可能出现一些问题,甚至走偏。我们要尽可能科学地规范这些行为,同时,保障、保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当然,一个地方性的法规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还要根据法规条文的原则,将其具体化、细化。因此,《学前教育条例》颁布后,一些配套的如政府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还要出台,这样才有可能把地方法规的实施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