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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式托育的思考及建议

2020-12-3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作者:李红娟 刘文婧 孙晓宇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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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托育的提供者一开始可能仅仅是帮助工作的父母看护孩子,或在家照顾自己孩子的同时也获得一些收入,不具备儿童照护相关专业背景。但如果要成为一种托育模式,家庭式托育提供的服务同样需要符合许可标准。家庭式托育的良性发展,可以进一步增加我国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家庭式托育因具有嵌入社区,就近便利、时间灵活、情感联系紧密、照顾的持续性、投入成本低等优势,成为许多国家早期照护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供需失衡,亟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方式。家庭式托育的良性发展,可以进一步增加我国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一、 家庭式托育符合国际托育发展趋势

  (一)社区化

  0-3岁幼儿活动地点主要在居住地周边区域,适合就近服务,因此,国际上普遍认可0-3岁的托幼服务应以所在社区为主要阵地。如:丹麦、新西兰等国家依照便民原则,在居民区就近设立托幼服务中心。另外,社区居民有相似背景,立足社区提供的托育服务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同一个社区居民互相熟悉,社区托育有利于邻里守望和互助,有利于替代看护和家庭教育的融合,并能吸纳社区弱势人群就业。

  (二)微型化

  如何为在团体中进行保育的婴幼儿提供可回应的和持续性的照料,使婴幼儿和照料人建立依恋关系,以满足婴幼儿安全感发展的需要,是当前高品质托育服务考虑的核心议题。研究表明,班级规模大小影响婴幼儿的安全感,当班级规模足够小时,婴幼儿很容易就能认识与他们共享空间的人;当班级规模太大时,婴幼儿会因为需要与更多人分享空间、玩具和注意力而倍感压力。此外,小规模可以让婴幼儿、家长和主要照护教师之间形成信任纽带。小规模也能降低患病风险,减少婴幼儿传染病的机会。基于这些结论,中心式托育机构,也被要求划分为多个稳定的婴幼儿小集体。

  (三)多样化

  在国外,由于不同的家庭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存在差异,因此,中心式的托幼机构之外,还存在各种类型的非集中式的托幼模式,如家庭式日托、社区游戏小组、家长合作团体、母子俱乐部、玩具图书馆、幼儿护理中心、流动教学车等。这些非正规形式的托幼模式在提供服务上往往比正规形式的中心式托幼机构更为灵活方便,不仅可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差异化、个性化需要,而且为政府提供托幼公共服务创造了条件。

  二、 家庭式托育符合我国促进托育发展的原则

  (一)补充性

  托育服务是在父母和家人无法亲自照顾子女时所提供的照顾服务,是一种辅助和补充家庭照顾功能不足的替代性服务。一些家托从业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的原由是她们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家庭式的环境里受到照顾。在独自承担照顾婴儿重任的过程中,她们逐步开始接受有同样看护需求的邻居的孩子,选择了照护职业或将其作为职业发展道路。相对而言,家庭式托育从业者更看重与幼儿及幼儿家庭建立积极的关系,较少强调规模、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商业目标,为了商业扩张而提供看护服务不是家托从业者首要考虑因素,因此家托的补充性功能是第一位的。

  (二)普惠性

  家庭式托育由于在住宅开展,极大减少了租金成本,因此在同品质的托育服务中,家庭式托育的价格更低。许多家庭式托育从业人员表示,住宅的首层比商业首层价格低,有些住宅有独立的院子,另外家托有些资源不需额外投资,而是在社区内综合协调现有资源并发掘和利用一切可用的教育资源,比如社区公园儿童设施、社区图书馆以及兼职人员。家庭式托育对于一些低收入的社区居民来说门槛更低,这也是国内外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早期照护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类型的照护服务还能根据社区整体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灵活调整托育服务的内容和价格,因此更能实现普惠性和服务的可负担性。

  (三)安全性

  家庭式托育分布在社区,孩子不需要出社区就能获得照护服务,极大减少了接送途中的风险。与此同时,相比独自一人的居家老人或保姆看护,家庭式托育点其实更具团队照护的特征,减少了单独看护者因为劳累或监管不足造成的婴幼儿伤害。此外,家庭式托育往往根据孩子的需要来创设物理环境,相比家庭中以成年人需要设置的环境,安全系数更高。

  三、 促进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建议

  (一) 了解现状需求

  家庭式托育被看作是非机构式托育服务的一种典型模式,服务提供者在自己家里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在一些托育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家庭式托育和机构托育的边界相对清晰,有严格的分类,社会对于家庭式托育也有一定的接受度。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托育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上述国外典型的家庭式托育较少存在。因此,在大力发展家庭式托育之前,需要充分的调研,了解我国家庭式托育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存在和国外不同的特征,具备怎样的独特性与合理性,社会对于家庭式托育的需求如何?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推动我国家庭式托育的发展。

  (二) 设置规范标准

  托育服务的底线是安全,因此家庭式托育同样需要受到公共部门的监管,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发展家庭式托育服务的顶层设计而言,最紧迫的是研究家庭托育点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等,为家庭式托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注册管理体制应尊重家庭式托育点这种小规模供给的市场特征,合理制定符合我国实情的家庭式托育“规模”标准、空间使用标准、人员标准。合理设置物质环境“硬指标”,强调服务过程“软质量”,为家庭式托育的运营管理与质量提高提供符合现实又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三) 建立培训与认证体系

 

  家庭式托育的提供者一开始可能仅仅是帮助工作的父母看护孩子,或在家照顾自己孩子的同时也获得一些收入,不具备儿童照护相关专业背景。但如果要成为一种托育模式,家庭式托育提供的服务同样需要符合许可标准。因此,家庭式托育发展需要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体系、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等。这些课程和认证能指导家庭式托育人员的职业发展、提升她们对于幼儿看护和早期发展的质量,对家庭式托育的有序、高品质发展具有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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