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例1 最近我所负责的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大学生从幼儿园刚刚实习回到学校。在实习总结会上,一位学生发表了这样一个意见:她看见一个幼儿把小椅子顶在头上,高高兴兴地踏着跑跳步将要移动到另外的某个地方去。当班的教师看见后,立即严肃地要求这个幼儿:把椅子放下来,用正确的方式重新端好,并用正确的方式重新再走一次。这位大学生认为,奔跑跳跃和自由地用非常规的方式行事是儿童的天性,这种天性是充满自由幻想的浪漫情怀和积极建设的创造意向的。而幼儿教师这样的机械训练,是违反儿童天性的,是会扼杀儿童天性的!! 例2 最近在我所联系的一所幼儿园,和许多人一起看了一位去年9月刚参加工作的新教师的音乐课。在引导幼儿为歌曲《卡通的歌》创编歌词时,该教师自己为“卡通的马”这句歌词作了示范性的动作创编。课后集体研讨时,有人问:你既然要求幼儿编了,为什么还要自己做示范?这位教师回答:其实我知道最好不要示范,因为我的示范很可能会限制幼儿的创造性思维,但我实在是害怕幼儿会创编出趴在地下的动作。我是个新老师,如果接下来幼儿都在地上乱爬,我又控制不住局面,就很有可能会出危险的!随即我们请所有在场的幼儿教师对此发表意见,结果是:从刚工作半年的新教师一直到已工作22年半的老教师,都一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安全事故的价值显然是更重要的!! 例3 记得大约两三年前,在作一次报告的休息时间,一位幼儿园教师来向我反映:有一天体育课上得很好,下课时大家都很高兴,许多幼儿一起奔跑着返回教室,一位幼儿不小心在教室的门槛(平房门口为防止雨水倒流而设)上绊了一下,脸朝下摔了下去,后面其他人也跟着摔倒,砸在了他身上。结果他的下巴被医生缝了好几针。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家长天天到幼儿园来闹赔偿,弄得园长和这位老师心情又焦虑又沮丧,其他老师也被闹得整天惶惶不安,没有心情好好工作。最后,这位教师问:这种防不胜防的事故,应不应该由幼儿园负责?! 例4 记得大约是在1999年春天,我校96级本科学生在幼儿园实习。有一天下午,两位实习老师带着全体大班幼儿在教室后面的操场(面积很大的水泥地面操场)上做“切西瓜”的体育游戏。有一位幼儿提出自己不想玩这个游戏,想自己玩。实习教师为了表示尊重幼儿的意愿,就同意了。结果立刻又有4个幼儿也提出了自己玩的要求,实习教师也只好同意了。 当我在教室里看见那几个单独玩耍的幼儿在追跑、推搡和扭打,正打算出去提醒他们时,一个幼儿突然跌倒,面部、膝盖、手掌都擦伤出血,其他幼儿都吓坏了,拼命声明:不是我!! 例5 还记得80年代末期,我自己刚刚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在幼儿园实习时亲眼见到过两个男孩子。其中之一是个莽撞的小机灵鬼,他经常“倒自己的霉”,不是这儿弄伤了,就是那儿弄伤了。 每次刚受伤时,你要问他,他都自己会说:我下次小心了!可只要过了那个明确能感受到“被疼痛折磨”的时期,他就往往又要开始惹祸、倒霉了!而另一个男孩则是“一块弱不禁风的嫩豆腐”,上厕所经常会跌倒,开门关门经常会挤手,好好地走路一不小心,头又碰到哪儿啦!你要问他,他只会哭,要么就说:我也不知道!幼儿园教师,特别是有经验的教师,一般都害怕自己班“摊上”这两种孩子。 例6 1988年11月,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在浙江湖州市召开有关幼儿园课程的研讨会。 某日,与会的海内外代表来到湖州实验幼儿园参观时惊讶地发现:午饭后某小班全体幼儿在大型体育器械上玩耍时,操场上竟然没有一个教师。而这时,该班级的教师和保育员都正在教室为幼儿准备午睡的地铺。下午的研讨会上,与会的代表们向该班级的班主任、特级教师朱静宜老师提出有关幼儿的安全问题。可得到回答却是:“我相信我们班的小朋友知道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和避免伤害他人!”(我们知道,作为“能力课程”的创始人,朱老师确实在幼儿的生存适应和“自我安全”能力发展方面是做了大量与众不同的出色工作的。) 例7 一次我在外省某幼儿园参观,看见许多幼儿在一个离水泥马路的地面约有一个成人高度的圆形平台上玩耍,而圆形平台的四周只有可供幼儿坐下休息的水泥“护栏”。 我当时因看见几个大班幼儿坐在护栏上推搡打闹,就对园长说:“这里应该树一个安全网,要不然很可能会出事的!”可园长却回答我说:“我们从来没有出过事!” 例8 一次我在某市观看幼儿教师的音乐公开交流活动, 由于参加观摩活动的教师很多,因此,所有公开课都是在剧场的舞台上进行的。当时,我看到几乎所有当天上课的教师在上台后都没有向幼儿交待“不要靠近台口”的问题,也没有在幼儿充分活动时站在台口,将幼儿“赶”向舞台“深处”,甚至有位小班教师还带头沿着台口奔跑……。为此,我除了立即自赶到台口下方站好,做出了“以防万一”的准备之外,还在同全体与会教师交流时,谈论了我对这种情况下的安全问题的思考。事后,那位小班教师专门找到我说:“谢谢你, 我从来没有在舞台上开过课,下次我就知道了!” 从事幼儿研究工作十多年了,虽然自己没有专门思考过这方面的问题,但其实潜意识里一直还是在关注、在积累的。真正引起我意识层面的思索的,还是来自日本的相关研究信息。 二、日本幼儿园安全教育研究 2000年,我院98级的研究生王欣同学从日本学习回来,为我们带来了日本幼儿园在这方面的相关研究信息。 (一)日本幼儿园的安全教育状态 1.日本幼儿园的一日活动。 日本幼儿园在一日活动的安排方面和我国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的幼儿园,每天绝大部分的“黄金”时段(上午两个小时左右,下午一个小时左右),都是属于室内的、教师安排、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的。而在日本的幼儿园,这些“黄金”时段,则是属于户外的、幼儿自由安排的个人学习活动的(“个人”在此并不是指“独自”,而是指“自主”)。而且,与安全问题关系更为密切的问题是:我国幼儿园的集体学习活动,一般是由教师控制安全的,偏重脑力锻炼的活动;而日本幼儿园的这种户外的自主学习活动,则一般是由幼儿控制安全的, 偏重体力锻炼的活动。按照我国幼儿教育工作者的一般经验,室内的、教师控制安全的、偏重脑力锻炼、集体统一行止的活动方式,对比户外的、幼儿控制安全的、偏重体力锻炼、个人自由行止的活动方式,自然应该是更加“低危险”性的。 2.日本幼儿园的管理。 日本幼儿园在教师的管理职责和班级管理模式方面也和我国有很大不同。在我国的幼儿园,每个班级的教师和幼儿基本上是固定的,各班级的教师和幼儿之间相互熟悉、相互理解、相互协调的程度水平“照理说”应该“不低”!而在日本的幼儿园,虽然在日常生活和少量的集体教学活动中也是教师“包班”管理的,但在户外活动中,教师则更多地是按照场地和活动来负责的。这也就意味着:教师应随时随地准备接纳任何进入自己当时管辖的场地或活动范围的幼儿,自己班级中的幼儿也随时随地可能离开自己当时可能管辖的范围。按照我国幼儿教育工作者的一般经验:熟悉的、稳定的状态,对比不太熟悉的、流动的状态,自然应该是更加“低危险”性的。 3.日本幼儿园的儿童。 日本幼儿园的儿童,正如中国人一般所知道的那样,是更强壮的,更生龙活虎的,更善于从事体力活动的,更敢于并且也善于面对“危险”的挑战的。从王欣同学带回的文字、影像资料以及她的口头汇报和硕士论文中,我们都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日本教育的那种“适者生存”的核心理念是如何通过这些儿童来展现的!其中有一张王欣同学自己拍摄的照片可能会让中国的绝大多数家长和教师瞠目结舌:三个男女幼儿满面笑容地先后从荡在空中的秋千上“飞身而下”……!! 4.日本幼儿园的户外环境与户外活动。 日本幼儿园的许多环境设计,按照我国一般的观念来评价,几乎可以说是故意创设了危险因素的设计。如尖尖的童话小屋的屋顶,就是设计给幼儿攀爬的;两棵高高的大树之间的绳网,是设计给幼儿爬越的,而绳网中的“洞”却是大到足够一个幼儿“漏”下去的!! 5.日本幼儿园的教师。 一般情况下,日本幼儿园的教师不但不会阻止诸如从正荡在空中的秋千上“飞身而下”的行为,往往还甚至会参与到幼儿们的“冒险”行动中去。而且,为了培养幼儿探索、首创精神和自主适应的能力,教师还往往会“默认”甚至鼓励各种“非常规”的游戏方式。如头朝下吊在单杠上移动或从滑梯上把小自行车推下来等。 日本的教育工作者甚至认为:如果活动中没有一定的冒险性,儿童就无法真正积累相关的具体经验教训,也就无法真正形成回避危险的意识和能力。 6.日本幼儿的家长。 虽然与过去相比,日本幼儿的家长在对待安全事故的态度方面,已经越来越“苛刻”和“严厉”。但与我国家长相比,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宽松”和“宽容”的。日本家长目前仍然普遍认同:孩子在活动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不必为一点小伤“大惊小怪”;被保护过度的孩子将来很可能会“没有用”!! (二)日本幼儿园的安全教育研究 反对“大惊小怪”和“保护过度”,并非意味着不重视安全问题和不进行安全教育问题研究。事实上,日本的安全以及安全教育问题研究,远远要比我国的相关工作深入得多也细致得多。仅从下面的研究及其分类中就可以窥见一斑: 1.高危活动研究。 有人专门研究了幼儿园中各种活动与伤害事故的关系,并细致到了解、分析各种不同活动中伤害事故分布的具体情况。如:引发事故的具体活动方式,受伤的部位,受伤的程度,活动类型本身与伤害事故的内、外在关系等,并提供了高危活动的等级、类型、原因及相应的预防、教育策略。 2.高危环境研究。 有人专门研究了幼儿园各种环境因素与伤害事故的关系,并细致了解、分析不同相关条件下伤害事故分布的具体情况。如:不同时间、地点、物质环境、空间状态、气候条件与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的内、外在关系等,并提供了高危环境的等级、类型、原因及相应的预防、教育策略。 3.高危人群研究。 还有人专门研究了幼儿园不同类型的人群本身的特质与伤害事故的关系,并细致到了解、分析不同人群中伤害事故分布的具体情况。如:具有何种生理、心理特质的教师、家长以及幼儿的何种态度、行为容易引发何种类型的事故等,并提供了高危人群的等级、类型、原因及相应的预防、教育策略。 三、用“历史生态的眼光”看幼儿园安全和安全教育研究 借用日本幼儿园安全教育及安全教育研究工作的“眼光”,来反观我国幼儿园的安全问题,并非是要主张简单地照搬日本的模式,实事上照搬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日本幼儿园有着日本独特的“安全生态”系统,其中的每一个要素以及所有要素之间的联系都是日本式的,单独“搬”来哪一个都不可能“存活”,而且这其中的每一个要素的现实状态也都是由日本独特的历史所生成的结果,所以也是根本无法“搬”过来的!我们在这里主张向日本幼教界学习,只是主张学习他们在看待安全问题时的“历史生态”的眼光和解决安全生态问题时深究问题症结及其复杂关系的“科学态度”。 (一)用“历史生态”的眼光看待幼儿园的安全和安全教育问题 1.一个事故发生往往有多种原因,而且是许多原因历史积累造成的隐患持续相互作用后“一朝爆发”的结果。 如:例3的事故中,有环境的原因——门槛;有幼儿自身的原因——兴奋过度和没有良好的自制习惯;有当天活动的原因——快乐;也有教师的原因——大意,而且教师的这种大意尤其是历史性的:教师以前没有出过大事故,相关的警惕性不高;教师性格可能是“胆大心不细”的那种;教师不知道校园里的团体移动应坚决杜绝追跑的理由;教师没有意识到教室门槛的潜在危险,等等。 2.所有的原因都是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中被相互“放大”,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上例中的教师不知道“乐极生悲”的道理以及体育活动结束时需要对幼儿身心两方面进行放松的诸种原因(过度兴奋或过度疲劳是都是容易出事的);教师上课时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下课感觉可以自我放松,尤其看见幼儿高兴,产生情感共鸣也就随着放松了警惕,等等。 3.幼儿园的安全以及安全教育问题应该当作一个生态系统问题加以研究和解决。 如:幼儿园不仅要尽量减少环境中的事故隐患,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对新教师及见习实习教师进行安全教育,老教师要帮助她们迅速熟悉环境、了解事故易发的活动、环境、时间段以及相应安全策略……。幼儿园应鼓励有经验的教师不断积累起各种应变策略,灵活应对各种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情境;也应鼓励缺乏经验的新教师暂时采用较多限制性的班级管理策略。另外,幼儿园还应注意教育那些性格、粗放、又缺乏安全意识的教师,并注意特殊的教师和幼儿都比较陌生的场合,提前研究新环境新情境中的安全隐患,提前找出应对的策略。 在例1、例2中的教师行为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例3中的教师应整队回教室,并站在门口监察幼儿是否能够自己注意门槛。 而例4中的实习教师则完全可以不批准个别幼儿的申请;但也可考虑批准那些申请人坐在西瓜(圆圈)内看别人玩……。 4.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不能与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对立起来。 如:教师应该特别注意例5中那些类型的幼儿。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幼儿,应加强日常提醒与监督,避免放任造成的隐患;但对于第二类幼儿,一定要与家长配合,加强锻炼,提高其生存适应能力,避免过度保护造成的隐患。 (二)用“科学的态度”深究建设幼儿园的安全和安全教育的生态系统 1.深入研究幼儿园内的安全生态关系网。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上述日本同行的研究,逐步建立目前我国幼儿园在“高危活动”“高危环境”“高危人群”方面的研究数据库,并据此进一步研究相关的动态对策。如:如何对“高危活动”加强监控;对“高危环境”加强管理;对“高危人群”加强教育,等。 我们在此讲的是“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防卫”,仅仅只考虑去除“高危活动”(甚至减少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或控制自由活动), 改善“高危环境”(甚至到处搞软地、包软墙、包圆角、降低大型体育器械的挑战性),而不考虑提高“高危人群”主动应对危险挑战的智慧及技能水平,将一定会导致安全生态的被破坏,造成虚假安全的“温室效应”,进而引起幼儿应对真实生存挑战的本性的退化!! 2.深入研究社区内的安全生态关系网。 我们还不得不把研究触角伸展到幼儿园以外,自己来研究幼儿的家庭以及社区生活当中的各种相关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尤其是:我们应该仔细地研究家长。研究家长在安全防范及安全教育方面的观念、态度、行为,研究这些对幼儿的影响;研究可以提供给家长的有说服力的观念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教育策略;其中应特别注意研究高危儿童、高危家长的各种相关生态问题,以便能够为他们提供特殊的补偿性的帮助。 3.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生态效应。 我们知道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都是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断“相生相克”的过程,永远也不可能存在对所有人、对所有事都完全“合理”的法律法规。 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不可能直接介入立法的过程,但我们却可以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 研究其中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各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已经产生的“生态效应”(对教师、家长的观念、行为产生的影响等),并据此进一步找出我们在教育中可能主动填补的“漏洞”。 如:在国外的许多幼儿园,幼儿园外出参观游览都会向家长发放专门的意见书,家长签字后表示家长同意为外出的危险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也可以向家长发放类似的意见书, 向家长说明诸如穿着“高危服装”的危险性和在“高危时段”从事“高危活动”(如:家长下午从教师手上接走幼儿后,仍留在大型体育器械区玩耍)的危险性,家长签字后即表示同意为自己的相关选择承担责任,等等。 幼教工作者主动进行的这些相关的研究,现在已经不应该再被当作是推脱责任的行为,而应该看成是:为提高幼儿“生存安全系统”的整体效应所做的努力。而且,这种研究本身,实际上也恰恰就是:幼教工作者为填补“立法漏洞”而做出的间接的、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