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浙江某地区 65 所幼儿园的抽样调查表明, 当前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较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涉及到幼儿园、幼儿、家长、管理部门等多个层面。为防止和有效应对此类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应加强自身管理, 加深家园联系、相互理解, 加强教职员工的法制教育、依法执教, 发动家长积极投保、分散风险; 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监督, 及时提供法律支援;立法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 明确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 为公正、高效处理事故提供制度基础。 [关键词]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一、问题提出 人身安全是幼儿一切发展的基础与前提。目前国内教育法学界对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颇为热烈, 而对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现状的研究较为缺乏。近年来, 我国幼儿园教育中幼儿人身伤害的恶性事故屡见报端: 2004 年 8 月北大医院幼儿园 16 名幼儿被歹徒砍伤; 2006 年 5 月河南巩义白某到幼儿园纵火烧死幼儿 10 人, 烧伤 6 人。这些重大事故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伤害事故突发使得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危害, 给幼儿及其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 幼儿园声誉、财产受损, 正常工作遭受冲击, 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俨然已经成为危害幼儿教育发展的一个毒瘤。正确认识幼儿园教育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发生的原因, 对于如何最大可能预防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公正处理, 进而推进我国的幼教事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首先,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了浙江省某市 65 所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园长或管理者。接受调查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 5 所, 其他均为社会力量办园, 符合当地幼儿园类型的总体比率。这些幼儿园均有办学三年以上的历史, 入园幼儿人数均在 100 人以上。其次, 我们随机抽样问卷调查了大班幼儿家长, 分发有关入园幼儿人身伤害问题的问卷 220 份, 回收有效问卷 186 份。再次, 我们就相关问题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幼教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最后, 我们多次与各种类型幼儿园的教师就幼儿伤害事故进行座谈。通过整合上述四个方面的信息来探讨当前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状况、原因、解决方式,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结果与分析 (一) 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分析 对 65 所幼儿园园长的问卷调查显示, 近三年来, 55.4%的幼儿园都发生过至少一起需要住院治疗程度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有 15.4%的幼儿园发生过三起以上。不需住院但需要入院治疗的人身伤害事故则在 83.0%的幼儿园都发生过, 有 46.1%的幼儿园发生过三起以上。66.1%的园长或管理者认为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对幼儿园的工作有消极影响。 对大班幼儿家长的调查显示, 有 22.0%的家长报告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曾经发生过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有 5.9%的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因此而住院治疗过。有 3.2%的家长报告自己的孩子因人身伤害事故而入院治疗, 并从幼儿园获得补偿或赔偿。 调查还显示农村民办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高。被调查的 24 所农村民办园中有 16 所近三年内发生过需要入院治疗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比率为 66.6%; 有 6 所幼儿园发生过三起以上, 比率为 25%。城镇幼儿园事故发生率相对较低, 城镇中的 41 所幼儿园有 20 所报告在近三年中发生过入院治疗的伤害事故, 比率为 48.8%; 有 4所幼儿园发生过三起以上, 比率为 9.8%。其中 5 所参与调查的城镇公办园虽然有 2 所发生过住院治疗的伤害事件, 但数量均低于三起, 而且 5 位园长认为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对幼儿园工作影响较小。 我们在与教师的座谈中发现, 大部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都曾经历所教班级幼儿出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事故。部分教师还因此受到幼儿园对自己在经济上的处罚。有教师反映由于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感到头疼、难以处置, 有的幼儿园竟然通过采取限制幼儿正常活动时间、方式的方法来“预防”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许多教师表示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感到担心或害怕。 通过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的访谈, 我们了解到幼教行政部门经常接到家长关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投诉和幼儿园要求帮助解决相关争议的请求, 有时还要出面调解处理此类事故。近年当地还曾发生过数起由于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不满, 家长严重扰乱幼儿园教育秩序, 甚至侮辱、殴打教师的恶性案件。 通过上面的调查和访谈我们了解到: 当前幼儿园教育中,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较为常见, 严重伤害事故还不时发生, 且近年有矛盾激化的趋势, 已经成为幼教事业发展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 当前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 通过本次的调查研究, 我们认为入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类: 1.幼儿园设施和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 1) 幼儿园的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如某幼儿园所购买的大型玩具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2) 教师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差或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3) 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比如门卫管理不严, 闲杂人员进入幼儿园造成幼儿人身伤害; 食堂卫生制度执行不力, 酿成食源性中毒、火灾; 幼儿接送制度混乱, 导致幼儿被他人接走, 等等。 2.幼儿自身体质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方面的原因。 这主要有三种情况:( 1) 幼儿自身的身体体质特殊。如某农村幼儿园一幼儿在午睡时突然死亡,经检查该幼儿的死亡是由于先天性疾病导致的, 家长在幼儿入园时未体检且未告知教师幼儿的病情。( 2) 家庭教育不当, 儿童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心理承受能力极差。调查中, 我们观察到某幼儿一生气就以自虐的方式来威胁他人, 致使自身遭受伤害。这种恶习源自不良的家庭教育。( 3) 家庭与幼儿园教育缺乏足够的沟通, 导致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严重脱节。有些幼儿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某些心理特点、生活习惯, 由于家园缺乏联系, 幼儿教师没有进行特殊防范和相应教育而导致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如某新入园幼儿喜欢在成人保护下倒着滑滑梯, 而教师未能及时了解此情况, 而发生幼儿腕部骨折的事故。 3.外来原因以及意外事件。 外来因素比较复杂, 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如地震, 台风等; 有家长的原因导致外来人员到幼儿园寻仇报复; 突发性犯罪活动等。在这些外来因素的影响下, 幼儿园虽尽了妥善管理与照顾的义务, 但仍不能避免幼儿人身遭受伤害, 如某幼儿园旁边的采石场突然放炮炸石头, 石头飞进活动室砸伤幼儿。 (三) 伤害事故发生后家园矛盾趋于激化之现象分析 这与部分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错误认识有关。部分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不当使孩子的行为、生活习惯不良, 情感、社会性、个性发展出现偏差, 入园后不能适应幼儿园生活, 不接受教师的指导, 容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还有些家长对幼儿园应尽的法律义务存在错误的认识, 甚至把幼儿园视为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子女受到伤害, 哪怕是轻微的伤害, 也要对幼儿园提出过高的赔偿或补偿要求, 导致矛盾激化。 其次也有幼儿园方面的原因。部分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出现了重生源、重收益, 忽略安全问题或对安全保障投入不够的现象。一些幼儿园尤其是部分民办幼儿园的师资队伍专业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完备。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幼儿园招生的年龄下移, 幼儿园出现了小小班、宝宝班。这些低龄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差, 教师又欠缺教育和保育该年龄段儿童的经验与能力, 容易酿成伤害事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往往发生在小班和小班以前的年龄段。这与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有关, 但幼儿园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 再次与法律制度的缺位有关。由于目前有关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不清晰且司法诉讼成本高、时间长, 所以当幼儿受到人身伤害时,家长不是积极的诉诸司法途径, 而是采取“吵”“ 闹”等非正常手段, 寄希望于通过扰乱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来达到自己的要求。这样也容易使矛盾激化。 (四)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方式的调查与分析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 当前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寥寥无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绝大部分是数额较小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上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费用高,而且时间长, 效率远不及调解方式。当然一些园长和家长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也是原因之一。 四、对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思考 (一) 幼儿园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 幼儿园要从健全各项制度着手, 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具体而言, 应制定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等, 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 不留事故隐患。要通过制度来加强管理,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 应加强家园合作, 加深相互理解与支持 幼儿园应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从家庭教育的源头上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当前许多家庭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要的满足, 却忽视了对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父母包办一切, 让孩子养尊处优, 从而导致孩子任性霸道、能力低下、生活经验极度缺乏。因此, 家园合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生活和安全教育, 提高幼儿的适应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三) 应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尤其是园长的法制教育 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 其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意义重大。实践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 开设《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等课程, 提高园长的法律、政策水平, 能有效地减少由于管理的原因而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园教职工是幼儿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园长应对他们进行法律和安全工作培训, 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让他们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 以有效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提供法律支援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挥对幼儿园工作的组织、计划、决策、指导、监督、管理、评价、协调等职能, 促进幼儿园工作的提升、完善,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帮助幼儿园及时解决问题, 避免幼儿园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五) 幼儿园应发动家长积极投保, 分散风险,缓解矛盾 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难以完全杜绝, 这是幼儿园教育所要面对的风险。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的幼儿、学生平安险就是针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险种之一。保险期间, 幼儿发生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定合同的险种、险别条款, 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介入, 能够有效的缓解幼儿园在幼儿伤害赔偿上的困境和家园之间的矛盾。因此, 幼儿园应该发动家长为孩子投保。 (六) 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则, 厘清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目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 操作性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 教育法》第三章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中对教育机构之于受教育者的义务也语焉不详。幼儿园对于入园的幼儿究竟应承当哪些义务, 可谓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当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 160 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定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仅说明了, 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有无法律责任取决于幼儿园有无过错, 但对幼儿园的过错如何认定, 是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幼儿园的过错是管理过错还是监护过错?“ 可以适当赔偿”是不必然赔偿还是不全额赔偿?对这些具体操作的问题, 法律规定都模糊不清。即使幼儿园有过错, 法律也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赔偿, 而且这个赔偿按法律规定还须是“适当”的。这就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一个案件经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往往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模糊直接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具有不确定性, 容易致使矛盾激化, 损害社会和谐, 不利于幼教事业健康发展。因此, 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则,明确幼儿园对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为公正、公平、高效的处理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